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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8月6日起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05:11 深圳商报
央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8月6日起实施 主体扩大额度放宽 【本报北京7月9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宋华)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这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人民银行在总结十年市场发展和管理经验基础上,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新颁布的《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至此,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办法》对于市场参与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前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办法》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和同业拆借期限。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如规定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办法》还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