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生批判不能泛道德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05:44 北京晨报

  彭兴庭

  根据《潇湘晨报》的报道,近年来,湖南省少数领导干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人、高收入者、企业主、高级知识分子等特殊人群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问题比较严重。有评论者撰文:名人富人在盛名之下拥有超越一般人的权利——“超权”,并认为“限超权方能治超生”。

  这里的超权,大约是指“有名有钱有身份”之类。在我看来,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超生,无疑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没什么可讲的。

  至于平常老百姓,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只要交足了社会抚养费,我认为,就不再应该受到其他谴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是提倡,而不是强迫,“只生一个孩子”,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并不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超生并不违法。此外,从国务院《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来看,所谓的“社会抚养费”,也不存在“处罚性质”,只是因为超生人口挤占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必须征收抚养费以保持资源的有效供给。因此,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代际补偿,而不是“处罚”。

  目前,对于超生,公众与媒体明显存在泛道德化的倾向,富人超生被一再唾骂,甚至动不动被点名批评,而穷人超生被罚则被诅咒为“活该”。在这里,我只声明一句,生育是一种权利,超生无关道德,更不应受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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