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审评审批权下放地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02:07 新京报

  政策解读2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药监部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检所等部门在药品注册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司其职,既相互协调,又使权力相互制约,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新办法将部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委托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将部分药品注册事项的技术审评或审批工作委托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再注册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审批,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审批。国产药品的再注册工作全部交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进行为期3个月的审查。

  此外,新办法在保留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一部分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外,将大部分补充申请委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并且针对一些简单事项的变更(例如变更标签式样等等)增设了报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程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无需再发给批件,大大简化了工作程序,使其能够有时间和精力切实做好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新办法健全药品注册责任体系,明确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药品注册需要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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