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药监部门权力尤须外部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02:26 新京报

  ■ 社论

  前天,郑筱萸被依法执行死刑。昨天,国家药监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一是明确了今后将举行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欢迎舆论监督,同时还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据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对“从源头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作出了制度性的要求,其中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强化了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新《办法》规定,“将部分国家局职能明确委托给省局行使”,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责任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等。主审集体责任制的具体表述就是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要集体决定。而“公示制”和“追究制”,给参与评审的人以责任压力,可以有效防范其他人员滥用职权。

  无须讳言,以实现权力透明和制约为核心,《办法》的确抓住了药监领域过去最突出的问题。近年来在药品监管领域出现的腐败案件,暴露出在药品监管中监督制约不到位,审评审批权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够科学、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当初郑筱萸违背民主决策程序,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审核”;理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郑筱萸就擅自同意注册,令审批底线被彻底突破。“绝对权力,必然产生绝对腐败”,药监领域系列案件再次证明了这个道理。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的生命健康,来不得半点马虎。因此,我们对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寄予厚望。不过,还须说明的是,这些规定确实能够发挥内部约束作用,但仍然需要在内部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鼓励外部监管力量及时有效地介入权力约束。

  来自外部的监督要强化两个渠道,其一是健全行政法律诉讼的渠道;其二是尊重媒体和公众的监管力量。药监行业所暴露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两种外部监管的缺失是导致权力失控的一个主要原因。

  事实上,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之一,几年前药监局就建立了看似完备的内部约束机制,诸如集体决策机制、越级申诉机制等。但是,在组织内部的约束机制往往会因为人情世故、或者“利益均沾”而流于形式。长期举报郑筱萸的高纯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他至少向国家药监局寄了100多封挂号信、特快专递42件、电子邮件400多封、电报2封,电话打了500多次,去了21次,其中8次是在局长接待日。但由于内部制约机制的集体渎职,让这些举报最终无法发生效用。高纯在无奈之下,还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没有受理,理由是“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范畴”。

  高纯的经历足以说明,如果当来自民间的监督力量遭遇无形障碍而化为乌有,当作为最终公正权力保证的法律在违法面前却步,仅靠内部的监督机制,很难遏制腐败和渎职现象的产生。

  最后,不妨让我们怀着特殊的心情来阅读这样一段话:“我们在管理上采取分段,相互之间有制约,暗箱操作不可能一个人做完。如果发现情况,希望大家举报,我们将严厉制裁,使他不敢为”。这段源自郑筱萸在职时亲口讲出的“名言”,在眼下药监系统通过整顿重树威信之际,显得是如此的异样与深刻。所以,我们永远不要轻信一个人说了什么,而要通过建立精密的监督制度,来约束一切拥有权力的人。

  相关报道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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