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企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得少于10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08:0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记者陈丽平民政部近日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这一办法旨在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办法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等。

  据了解,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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