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停工不得降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11:21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省劳动部门昨日发出了维权提示,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安排职工在高温下工作的,须支付相应的高温费。

  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

  据介绍,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费按4个月计发

  今年我省调整了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具体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工作中暑应算工伤

  盛夏时节,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其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今日34℃热感不亚于三伏天

  强降水撤离后,昨日南京的气温迅速升到32℃以上。据气象部门预报,今明两天,南京不会再受暴雨侵扰,以多云天气为主,但最高气温可达34℃,市民出行要防止中暑。

  气象专家表示,目前南京仍然处在梅雨季节,雨过天晴后,空气湿度大,人体闷热感增加,34℃的气温,给人体带来的热感,不亚于三伏天的35℃~38℃的高温。专家提醒,最近两天风力小,气温高,阳光强,紫外线指数高,建议市民尽量避免在午间外出,外出时要做好防晒防暑的准备。

  据南京市气象局昨天发布的天气预报,今天南京全市多云,全市偏南风3到4级,凌晨最低温度25℃左右,白天最高温度33℃~34℃。明天,南京全市多云,最低温度25℃~26℃,最高温度32℃左右。后天,南京阴有阵雨或雷雨,最低温度25℃~26℃,最高温度30℃左右。端木 柳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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