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突袭手段是选举之恶 陈菊被判有益无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15:21 中国台湾网

  距陈菊一审被判当选无效迄今将近一个月,今天台湾《联合报》发表文章说,该是好好放下蓝绿口水,冷静看待这个判决有何影响的时候。或许从足球谈起,会让事情更加明朗。

  上世纪八○到九○年代,是足球运动最蓬勃发展的时期;足球疆界从南美跨到北美,从欧洲走到非洲、亚洲。但同一时间,也是足球发展最黑暗的时期。

  一九八五年,欧洲连续发生了比利时海瑟尔、英国巴拉福特惨剧,一九八九年,发生了更严重的英国希尔斯堡惨剧,三次加总,球迷死亡人数超过两百人。一九九○年的世界杯,则被称为“有史以来最难看”的世界杯,参赛球队以各种粗暴的手段大打防守足球,只求平局进入PK大战。足球发展的丧钟,似乎已经悄悄的响起。

  面对这样的变局,国际足坛采大动作响应:列名在册的足球流氓被各国禁止入境;英格兰所有球队禁止参加欧洲重要杯赛五年;九八年世界杯,首次宣告“背后铲人”的动作属于重大犯规,一律罚牌;其它防守犯规,也抓得更紧、罚得更凶。

  其实不管足球规则或者法律,除了消极的惩处违反者外,更有捍卫某种价值的积极目的。对足球规则来说,是维持比赛的公平竞争与运动精神;对法律而言,则是维护民主、自由、人权、法治。

  无论选罢法或者刑法,对“违法选举手段”定义几乎只限缩在可明确量化的贿选、做票,其它则几被视为“选举必要之恶”,甚至被认为是民主的一部份。自九八年高雄市长选举的伪造录音带,乃至○四年总统选举的两颗子弹、去年高雄市长的“伪走路工案”,靠着突袭式手段翻盘,似乎已成了重大选举的常态。

  然而就如同“背后铲人”成为常态对足球本质的伤害一样,突袭式的选举手段一再发生,也严重斲伤民主政治的价值,司法若仍袖手旁观,就是自绝于法律的积极目的之外。陈菊一审被判当选无效,除了能将民主拖回常轨外,也将标示司法可以在民主政治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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