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证明“交易习惯”打赢官司讨回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16:39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文弈 芳芳 记者 廖桂金)传真容易变造且不易保存,其证据效力常遭怀疑。那么,凭传真件这种“交易习惯”能打赢官司吗?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的一例判决认为:有时候也可以。

  被告是一家时装公司,2006年8月至9月,被告以传真购货单的形式分9次向原告爱必思拉链公司定购拉链。之后,原告拟定了9份相应的销售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先后传真给被告。被告方的业务员也分别在合同传真件上签名,再将销售合同传回给原告。9份合同的货款共计为15561元。2006年10月28日,原告委托物流公司将拉链运至被告处。

  爱必思拉链公司诉称,以传真件往来订立买卖合同是双方交易惯例。而且,被告方的经理在一份录音中也承认了双方的交易。在法庭上,被告却不认可传真件,甚至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销售合同都是传真件,但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推定双方存在以传真件形式订立销售合同的交易习惯,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法官说,单一的传真件做为孤证,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企业最好通过书面文本签合同。如果事情紧急,通过传真件的,最好事后再用书面文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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