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楼房“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4日06:30 信息时报

  

谁动了楼房“养老金”
图为清洁工正在清洁公共走道地板。(资料图片)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林劲标) 未经业主同意,物管就把楼房的“养老金”(物业维修基金)几乎全部花光,这合理吗——日前,佛山市禅城区德某某大厦的75名业主联名把前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各业主所缴纳的维修基金。

  新物管接手时基金几乎花光

  1995年至1997年间,杨某等75名业主先后购买了佛山华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的德某某大厦住宅。全部业主向华安房地产公司交纳了约60万元维修基金。然而,华安房地产公司未按规定将该款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而是自行管理和使用。

  后来,华安房地产公司成立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德某某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但管理极度混乱引起业主们的强烈不满。

  2004年8月,德某某大厦业委会决定解聘原物管,另聘新物管;同时要求原物管——华安房地产公司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物管移交维修基金及剩余的物业管理费。然而,业主们万万没有想到得到的答复竟然是:维修基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2006年6月,德某某大厦75户业主以华安房地产公司擅自挪用维修基金违法为由,联名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华安房地产公司将每户所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各业主。

  维修基金使用未经业主同意

  2006年9月5日,禅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开发商有权擅用这笔维修金吗?

  被告华安房地产公司称:德某某大厦从1998年投入使用至今,电梯维修等费用合计511302.88元,此费用应在公共维修基金中扣除。扣除后,业主们当时所交纳的维修基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听到房产公司如是说,到场的业主们顿时群情激愤。他们认为,将维修基金用于电梯保养、年审不符合维修基金必须用于大修、改造等用途的规定,使用时也未经他们同意。

  旧物管最终输官司 基金未能还给个人

  经审理,禅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未将维修基金依法规移交,使用时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或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因此,被告上述行为违法。

  但法院同时认为,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应属于德某某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据此,原告主张按份返还维修基金,并归个人所有,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

  物业维修基金,亦称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房者要按照购房款2%的数额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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