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迷途的人找到来时的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5日00: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6月27日上午9点,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政府会议室。

  当付振伟与石德胜的双手握在一起时,坐在对面的招远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杨平感到欣慰——两个曾经结怨的邻居终于冰释前嫌,重归于好了。

  就在两个多月前,招远市张星镇盖岭村村民付振伟因不满石德胜把农用车停在门口挡道,与其发生口角,付振伟将石德胜左耳打成轻伤。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付振伟诚恳悔罪,并和石德胜达成赔偿2.8万元的协议。招远市检察院认为此案符合平和司法的条件,于是商请招远市综合治理办公室为他们召开了和谈会。

  达成谅解后,双方在一份帮教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当天,检察机关建议公安作撤案处理。

  见证付振伟和石德胜的和解后,该院人民监督员、招远市张星镇党委书记王宏铭告诉记者,张星镇共7万常住人口,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地界纠纷时有发生,“如果司法机关简单地就案办案,将犯事的人送进监狱,那当事人双方可能结成世仇,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平和司法挺好,打开了双方的心结,化解了社会矛盾”。

  据记者了解,2006年以来,烟台市共有103人同付振伟一样,因平和司法而改变命运,回到了家人身边。更难得的是,至今为止,没有一个当事人申诉,没有一起矛盾激化,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平和是一种司法境界

  平和司法,从2004年的局部“试水”到2006年在烟台全面推开,如今已成为老百姓耳熟能详的“热词”。去年,一个在北京工作的山东人,因为亲戚涉嫌犯罪,打电话到烟台市检察院,开口就问能否“平和”一下。

  “这说明平和司法在社会上已经有了影响力。”平和司法的推行者之一、烟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镇藤说。

  何谓平和司法?宋镇藤解释,它的内涵包括三个层面:第一是司法心态,即执法者要有平和的心态,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平等保护;第二是司法模式,即司法机关对有和解意向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启动刑事和谈和社区帮教,达成刑事和解,对加害人给予非刑罚化和轻刑化处理;第三是构建社区帮教氛围,实现平复创伤、恢复和谐的司法目标。

  烟台市对平和司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要求侧重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和轻伤害犯罪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和解意向的,可适用平和司法程序。

  烟台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徐志涛介绍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检察院一般会商请辖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召集和谈会议,促成加害人当面道歉、主动赔偿,被害人接受赔偿、表示谅解。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谈以两次为限,和谈不成或者反悔的,则继续刑事诉讼程序。”

  “推行平和司法,是基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宋镇藤介绍,烟台市刑事案件每年都在上升,而为增幅作“贡献”的主要是判缓刑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总量的50%。同时,检察机关在处理邻里纠纷轻伤害案件时常遇到尴尬:办案人找被害人,他不愿意来,说双方已经和解并得到了赔偿;检察院起诉后,被害人反而对公诉人有意见。“于是我们琢磨,能否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轻缓处理,以节约诉讼资源。经过反思,我们觉得应该在依法的前提下,提倡一种灵活的办案方式。”

  2004年,烟台市检察院在龙口、海阳等6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轻微刑事案件轻缓处理的尝试。

  2006年,平和司法在烟台13个县市区推开。

  从就案办案到修复社会关系

  “我们以前就案办案,想得更多的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给予怎样的惩罚。推行平和司法后,想得更多的是谁受到犯罪的侵害,有什么损失,怎样恢复损失。”有着17年公诉工作经验的蓬莱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慕照荣颇有感触。

  2006年以来,蓬莱市检察院共对13起案件适用平和司法程序。“目前来看,一个很明显的社会效果是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从而缓和了他和加害人的关系,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慕照荣说。

  慕照荣曾经办过的失火案就充分印证了她的观点。2005年3月,48岁的张美华与三姐妹在给母亲上坟时不慎失火,烧毁了潮水镇潮水二村1125棵松树,价值2.9万元。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慕照荣了解到张美华平时为人老实本分,家庭困难,且认罪态度很好。潮水二村村委会提出,张美华能主动报案,积极组织家人救火,建议检察院不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我们觉得与其将张美华起诉判刑,不如适用平和司法,让她种树,既能补偿损失,又能使她的家庭生活不受影响。”于是,在蓬莱市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张美华答应2007年5月前在秃山上栽种1200棵松树,保证成活率95%以上。随后蓬莱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2007年5月,慕照荣再次来到当初被火烧秃的山上,发现那些树木已经蔚然成林,树木成活率达97%。

  “检察院这样处理,挽救了一个家庭,更重要的是还起到普法作用。村民知道失火也可能构成犯罪后,今年上坟都很小心,没有发生一起失火事件。而往年全镇失火事件不下十七八起。”6月26日下午,陪同张美华到检察院的潮水二村村委书记马玉文告诉记者。

  一旁的张美华在抹泪。“俺老伴和公公婆婆都有病,小女儿还在上高中,全家就指望我打工挣钱。要是没有检察院的宽大处理,真不知道家里会咋样。”

  “平和司法最大的作用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社会方方面面通过和风细雨的工作,让犯罪的人从心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改恶从善。”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惠保说。

  记者了解到,用平和司法程序处理完案件后,检察机关并没有“一平了之”,而是对其进行帮教。比如莱阳市检察院与当地企业联手,设立帮教基地,使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和单位的轻微刑事犯罪人享受到同工同酬。

  平和司法并不意味着无原则从宽

  “平和司法并不意味着一味从宽,轻罪也可能从重。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群众深恶痛绝、在某阶段某区域突出的类案,我们也要求从重打击。”采访中,宋镇藤一再强调。

  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就有这方面的实践。该院副检察长王金华介绍,2005年,他们受理两起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连续盗窃了4个井盖,价值仅800元,达不到盗窃罪规定的1000元定罪标准;另一起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作案3次,也达不到定罪标准。

  “如果放了这两个人,那群众以后更没有安全感了。于是我们和专家一起研究了这两个案件,得出的结论是,两个案件虽然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按照刑法理论,是牵连犯,即盗窃的手段行为又引发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这两个罪名定罪处罚。”王金华说。

  最后,偷井盖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入室盗窃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自此,该区的盗窃井盖和入室盗窃发案率明显下降。

  宋镇藤说,烟台市检察机关今年将重点打击三类犯罪:窝赃、销赃、购赃罪,盗割电缆,盗窃井盖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以盗割电缆为例,今年1月至5月报到市院盗割电缆的案件就有5起,涉案60多人,损失达80多万元。为什么有人盗割?就因为有人买,所以我们今年要重点打击销赃犯罪和帮助犯。”

  经过三年的探索,如今烟台的平和司法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和运作模式,在社会上也初享声誉。但烟台市检察机关并不满足,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建立长效机制,让“平和司法”这棵小树更具勃勃生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林世钰 孔繁平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