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让“动物救助机构”救猫,两全其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5日10:00 光明网
毛立新

  我国的警务在经历了“有困难找警察”的大包大揽之后,囿于警力资源的难以为继,近些年也已改称“有危难找警察”,而把大量的非警务求助转由其他社会职能部门处理。本文所论及的小动物救助问题,最好交给动物救助机构。

  几天前,北京昌平区一户居民家的猫被困在6楼室外装空调的水泥板处,随时可能坠下。家人拨打119求救,当地消防员两次营救,最终将被困小猫救起,而两名消防员被猫咬伤。此报道在《新京报》刊登后,引发读者关注,人们就消防员该不该救猫进行讨论,赞成者、反对者皆有之。而在我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成两步走:第一步,这只猫该不该救?第二步,该不该由消防员来救?这其中,第一个问题关乎道义,而第二个问题则更关乎资源。

  先说道义。一只小猫也是一条生命,理应给予珍爱。这一点,恐怕是人所共有的道义情感,这种情感,相信并非为动物保护主义者所专有。因而,对“猫该不该救”这个问题,答案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再说资源。猫该救,没问题,但消防员救猫,却产生了争议。原因就在于,消防员救猫,耗费的是公共资源,而且是十分紧缺的公共应急资源。既关乎资源,所考量者就不单是道义,还须考虑效益。

  从效益的角度看,有限的公共资源,理应用于最能发挥效用的地方。在我国,消防警力资源一直严重短缺,公安消防警力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万分之零点九一,而像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消防人员的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在万分之三至五以上。如此拮据的资源,理应用之于灭火救灾和抢险救援,而今为一只猫兴师动众,确有不计成本、小题大做之嫌。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其实,正如很多人所知道的,在一些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消防员营救陷于危难的小动物,乃是司空见惯之事。拯救一切生命,被视为消防员的神圣职责。即便在我国,消防员实施此类营救活动,也并非完全于法无凭。我国《消防法》第27条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这里,把“动物遇险”理解为“其他灾害或者事故”,亦未尝不可。

  正因为此,如何处理此类求助,实际上是交由警方自由裁量的。因而,从媒体上,我们既可以看到警方积极作为的事例,也可以看到警方拒绝出警的报道。去年年底,兰州两只“明星猫”掉入深坑9天,主人情急之下拨打110求助,兰州市公安局以不属紧急受理范围、浪费公共资源为由拒绝出警,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理解与认同。各地警方做法不同,原因并不仅在于法律规定上的模糊,更在于警力资源的制约。

  从世界警务发展看,警察因其“全天候可用性”特征,决定了其角色总是复杂多变。一位美国学者曾指出,在历史的进程中,美国警察曾做过总下水道的管理者、点燃街灯的灯夫、卫生检查员、住宅检查员、就业顾问、动物看护者、儿童福利代理人等角色。当警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某些事项的时候,才会有专门的服务机构产生。

  对于我国的警务工作,在经历了“有困难找警察”的大包大揽之后,囿于警力资源的难以为继,近些年也已改称“有危难找警察”,而把大量的非警务求助转由其他社会职能部门处理。这在警力资源日渐捉襟见肘的背景下,也许是一条有效的化解之道。按此思路,本文所论及的小动物救助问题,如果能交由社会化的小动物救助机构负责,岂不是道义与效益的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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