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税收政策重大调整给残疾人就业带来福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0:22 红网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湖南省从7月1日开始,对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实行了重大调整。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调整后的政策将原来的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等等。(2007年7月14日《湖南日报》)

  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约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多人,占人口总数的6%以上。由于残疾人存在身心上的障碍,在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尤其在求职就业中劣势更加明显。就业乃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实现人身价值的关键所在。试想,如果不能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这个庞大的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势必产生不和谐的音符。正基于此,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都有明文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

  税收作为经济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杆杠,可以通过其自身对就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民营、外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增强,随着残疾人认定标准的进一步科学,原来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一方面需要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需要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让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让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由原来的“四残”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不言而喻,这样重大的调整无疑将给那些达到就业年龄、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残疾人带来福音。

  众所周知,判断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固然要看高楼大厦有多宏伟,马路广场有多宽阔,综合国力有多强大,但是更要看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就业权是否得到保障,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能否得到足够的人文关怀,能否真正融入社会。在全社会都在倡导以人为本、都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中,只有让8200多万残疾人与社会其他群体携手前进、共享阳光、共同发展,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我们的国家才会更加文明、我们的民族才会让世界人民更加尊敬。

稿源:红网 作者:罗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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