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立法回避”是立法民主化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0:22 红网

  重庆市在全国率先正式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根据该制度,在立法起草环节,如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益关系的,原则上应该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部门予以回避;此外,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7月13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上,立法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每个利益攸关者都可以介入立法博弈。但是,在立法的起草阶段,与法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与部门却应当回避,如此才能体现立法的程序公平、内容的公正,体现立法的民主,某种意义上讲,立法起草的回避是立法民主化的前提。

  立法民主化是当今世界的潮流,立法民主化的核心是要求与法律有利益相关的人都能参与立法,法律的内容要体现多方经过博弈后的利益平衡。法律要体现多方平等参与,博弈要体现公平、公正,其前提就是法律草案不是某一方意志主导的产物。因为,由利益相关的部门主导起草的法律,他们首先会考虑自身的管理方便和获取自身的利益,通常大量地在草案中塞进了本部门的私货,进行自我授权。这样的草案,即使以后在立法审议阶段经过一定的博弈,也难以完全解开“部门利益”之毒;何况,在目前阶段下,由于法律草案审议时间短、表决仓促,解开“部门利益”之毒更是艰难。从公安部主导起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就可以看见大量对于权力关照的痕迹;法律尚如此,政府规章形成由于公众更缺乏有效的渠道参与博弈,更是充斥部门利益与自我授权。某种意义上讲,正是“部门立法”的存在,“立法回避”的缺失,加之立法审议、表达的博弈不充分,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泛滥。

  因此,要让立法从草案起草阶段就体现民主,能反映各方利益,不让某一方,特别是政府的管理对象在立法博弈中输在起跑线,在立法起草上,就必须实行“立法回避”制度,将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委托于中立的第三方。实行“立法回避”后,有关利害关系的个人与部门不介入,中立的第三者在草案中就更能照顾各方的利益,而后,各方就有一个平等的起跑线,以便在立法审议、表决中进行更充分的博弈。反之,没有“立法回避”,部门主导的草案过多偏向政府部门,其他方要消除某一反映部门利益的一个条款就要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在博弈中就难免整体处于下风,立法民主化就步履维艰。

  事实上,委托中立方起草法律草案,在立法起草阶段应当实行“立法回避”,正逐步成为公众与相关立法机关的一种共识。重庆市人大早在2002年就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200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尝试将地方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委托给了有关学术研究机构;今年3月,北京市政府也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因此,此次重庆市政府在政府规章立法中提出“立法回避”的新举措,不过是顺应这种潮流,在纵深上推进立法民主化。

  德国法学者拉德布鲁赫说:“只有立法者自身服从法治的条件下,立法才能托付给立法者。”“立法回避”体现的正是立法者服从法治,因此,它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善的制度。不过,我们以为,这一制度不仅仅要在政府规章立法中实行,更要在人大立法中实行;不仅要在重庆市实行,更要在全国人大和各省市中实行。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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