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标著作权从西安回到济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2:4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15日讯(记者 张文祥)已建成8年的泉标,是泉城广场的灵魂,也是济南的城市标志,但济南却不能把泉标当作特色旅游纪念品等进行商业化开发。本报两年前独家发现“泉标矗在广场,权利不在济南”的尴尬处境,并据此进行了系列分析报道。记者今天获悉,在本报积极促动下,泉标设计者、西安著名雕塑家王天任先生已与济南有关单位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泉标著作权圆满回归济南。

  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是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设计者王天任先生取自小篆“泉”字意象和“泉”文化内涵的设计方案“泉”,经过我市两次全国征稿和评委会的严格筛选,在122件应征作品中脱颖而出,一举中标。当时签订的委托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双方未对泉标著作权作出约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就意味着济南只拥有矗在泉城广场的有形泉标,泉标的使用、开发、收益等无形知识产权行使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随着泉标知名度和认可度越来越高,泉标著作权远在西安、不在济南的状况对我市旅游业等相关行业发展的制约日益明显。通过本报报道了解到有关泉标的情况后,王天任先生欣然表示,只要对济南有利,不损害作品形象,愿意让出泉标著作权。按照王天任与受让方济南泉标文化传播公司达成的著作权转让协议,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专属于作者本人的著作人身权不随本合同移转外,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均一次性全部让与济南方。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迎春律师分析,这意味着泉标著作权已最大限度回归济南,受让人有权将“泉标”图样申请商标注册,自行使用或授权许可他人用于各种商业及公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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