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强省 工业园区要打主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4: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到2010年,我省将力争建成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的工业园区20个、50亿元以上的工业园区30个。昨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省政府于近日下发《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10年,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要超过2700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50%。

   工业园区 要撑起全省工业半壁河山

  《意见》指出,到2010年,我省要建成一批布局合理、产业优势突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重点工业园区,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高效利用、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外向度与集中度较高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超过2700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50%,其中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力争达到2000亿元。企业销售收入达到8000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200亿元以上。力争累计引进外资50亿美元、内资2000亿元。力争建成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工业园区20个,50亿元以上的工业园区30个。

  一个工业园区原则上确定3个左右的主导产业,其主导产业的产值占工业园区总产值的比重应达到70%以上。要在城镇规划区内按功能分区规划工业集中区,在此基础上结合产业规划制订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应为中小企业工业项目用地预留空间。做好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 创建专业孵化器

  《意见》要求,对43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我省工业集聚发展中的先导、龙头作用应进一步强化。通过其优势产业的发展,形成特色和品牌,提高集约发展程度。

  尤其是5个国家级开发区,将支持其不断提升在国内同类工业园区中的综合竞争力。围绕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加快创业服务中心和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创办集成电路、软件、新材料、生物工程等专业孵化器。其中,支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提升以微电子为主导的电子信息、以中药现代化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以先进制造技术为特征的精密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竞争优势,努力打造我国重要的集成电路、软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支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机械、电子、冶金、建材、医药及食品等主导产业,努力建设西部重要的汽车及零部件、电子元器件产业集群。支持成都出口加工区及西区优化电子信息、航空航天零部件、光电元器件、精密机械、医药等主导产业的产品结构和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不断扩大产品出口。

  一个县原则上 只建一个发展区

  同时,各地要根据条件围绕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组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上档次的特色工业集中发展区,并以工业集中发展区为依托,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原则推动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努力走出一条工业集聚发展的新路子。

  具体来说,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集聚发展,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度和附加值。将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对原有区位偏、基础差、投资强度低的市(州)及以下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点,逐步将其整合到市(州)工业集中发展区,作为配套区予以规范发展。

  对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试点县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在项目核准备案、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环保专项资金 要向工业园区倾斜

  为调动企业入园发展的积极性,《意见》规定,凡进入已经省、市(州)批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核准外,均可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凡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冠省名,凡进入市(州)级以上的工业集中发展区的企业可申请冠市(州)名。

  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政府投入,各市(州)和县(市、区)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除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用途外,可部分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可视情况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环保专项资金要向工业园区倾斜。

   农用地专用年度指标 将向工业园区倾斜

  对于企业最为关心的用地问题,《意见》中也给出了一系列保障政策。规定农用地转用年度指标应向工业园区倾斜,优先用于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优势产业规划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特殊情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根据工业园区长远发展的需要,对已达到审核面积的现有工业园区,可依法按程序争取扩大园区;企业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对实际投资规模和实际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各地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鼓励。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应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提高用地效率。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及企业应退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用途不得改变。

  本报记者 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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