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高速遭遇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7:26 燕赵晚报

  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为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奔走了15年,她得到的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

  有关审计表明,公路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的“财路”,众多的违规收费站、大量的违规转让经营权行为,使公路的公益性受到严重挑战。

  如果不是李淑媛得到一份审计报告,民众将无法获知京石高速北京段超期限收费的事实。

  7月12日,北京市民赵建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走进丰台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已经收取的高速费5元。

  遭遇首次公益诉讼

  7月9日,赵建磊开车从北京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区,在他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像往常一样摇开车窗,缴纳了5元的通行费。

  回家后,赵建磊无意间发现,5元面额的收费票据上盖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章,这让他觉得有些不对。于是,第二天赵建磊来到丰台地税局,税务人员告诉他,今年4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建磊说:“我向首发公司求证这个问题时,对方也表示此间变更了名称。”

  两个名称的差别虽然只有“集团”两个字,但赵建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张废票,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这张收费单据就因为这个差别而成为“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赵建磊说,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京石高速北京段不仅应当退还自己的缴费,还应该接受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任。

  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有关管理单位的知情人士在采访时表示,“这个差别并不能说明,给出的票据是过期失效票据,因为该票据是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的国家正式有效票据”。对于为什么会出现差别,这位知情人士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赵建磊说,这个差别只是让他进行诉讼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是违法的。

  在一张打印纸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被吴朝华和赵建磊重重地标记出来,条文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北京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是否符合立案程序,不日将有结果。如果此案一旦进入诉讼,那么将成为首个因为收费问题状告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案件。

  两名律师公开建议

  与赵建磊同时动作的还有李劲松和郝劲松两位律师。

  2007年3月8日,李劲松行经首都机场高速被收取了10元车辆通行费,于是将首发公司告上法院,称对方“不当得利”。李劲松称,公开资料证实,首都机场高速路从1993年开始收费,当时修建这条公路的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是11.65亿元。但按照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机场高速路至2005年底收入已超20亿元,早已偿还完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

  而在5月16日开庭之前,李劲松突然撤诉,理由是首发公司有关负责人曾专程前往李劲松处,“坦诚向申请人李劲松全面介绍了相关事实的详细情况和前因后果”。

  但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审计报告被披露后,李劲松对全国很多地方存在的“收费已经还完贷款,仍继续收费”现象,再次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慨。

  而另外一名素与“铁老大”纷争不断的律师郝劲松,也积极参与了进来。

  他们通过《法制日报·周末》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提出了公开建议。

  郝劲松表示,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更好地对高速路收费进行有效的监督。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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