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病源携带者歧视需多方发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8:38 国际在线

  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现有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受歧视的还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等其他病源携带者。7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这一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刘丹华说,根据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就业歧视方面的问题,立法机关打算在《就业促进法》中设立专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这些说法很让人振奋,虽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目前尚只是部门行政规章,还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就业促进法》则给了那些病源携带者很大的希望。不过仔细分析,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景,其实还很不明朗。从某种意义上讲,光靠政府部门规章或者一部单行法律,远不足以解决所有存在的问题。

  先以保护病源携带者隐私为例,哪怕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两对半”等项检查,还是会产生诸多问题。在如何鉴别那些有传染性的病人方面,防止歧视病毒携带者肯定没错,但取消所有检查,又可能会让真正有传染性的病人,也被招进单位从而危害健康人群。在这个方面,用人单位存在两难。

  再以反歧视法律手段为例。即便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解雇,在实际操作中,问题仍然难以有效解决。因为,招录与否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不受司法裁决。即便有单位意欲歧视,也完全可能找其他借口,而不需将内心真正的歧视理由说出来。只要用人单位不说出来,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将非常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就需要考虑解决劳动者就此起诉后,法律的实务操作问题。

  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苦心值得尊重,但是,因为劳动就业歧视问题,不仅涉及劳动和卫生法规,还涉及民事法规、诉讼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乃至公民的宪法权利等问题。因此,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多个层面步调一致,同时发力。比如,修改诉讼制度,在就业歧视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劳动者提出是单位的病源性歧视,单位就得提出自己没有歧视的证据。

  分析就业歧视问题可以发现,它的核心有两个:一是人们基于疾病知识贫乏而形成的歧视和恐惧,二是从国家层面到各类用人机构层面的公平制度设计。前一个问题不是一蹴而就能解决的,后一个问题,则必须从劳动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落实抓起,其中关键就是把病源携带这一个人隐私上升到国家保护高度。

  如此一来,或许可以考虑这样一种制度设想:在今后的所有就业环节中,实行健康方面的国家特别否决制度,即健康检查的内容,应由国家专门机构实施并保管档案。除非发现有传染性的或者国家法律禁止的病源情形或发病现象,该机构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公民的健康隐私。就业时,只要该机构没有向用人单位发出基于病情考虑的禁用通知,该单位就应视劳动者符合健康要求。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