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税务信息能公之于众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8:40 国际在线

  作为最早颁布《信息自由法》的国家,瑞典出现了个人信息公开网站。据美联社报道,瑞典的“ratsit.se”网站开通了个人收入免费查询业务,任何人只要输入想要查询人的名字,就可以了解这个人的收入情况。

  数据来源于瑞典税务部门,因而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但是,这项服务在瑞典引起了广泛争议。瑞典数据监察局律师认为,“这样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让人感到有点窘迫”。

  的确,将公民的个人收入状况全部公开,固然有利于交易安全,但是在市场经济社会,这样做无疑是当众脱下公民衣裳,让公民赤裸裸地行走在市场交易关系中。瑞典的这家网站之所以敢于公开公民的收入情况,是因为2003年瑞典为保护新闻自由,规定网站有权利公开政府的数据。这家网络公司正是利用瑞典保护新闻自由的法案,直接将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链接到自己的搜索引擎上,从而创造了经营业绩神话。

  那么,如何在交易安全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呢?在中国,公民的税务信息也能公开吗?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了较完满的回答。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三项原则。首先,主体确认原则。从理论上来说,个人信息所有权属于个人,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搜集的个人信息,经本人申请之后,政府可以公开,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确认信息主体。

  其次,第三方同意原则。如果政府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换句话说,涉及公民的个人收入、财产申报纳税的信息,税务机关在公开有关信息时,应当请求第三方同意,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最后,公共利益原则。尽管信息公开可能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但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所谓公共利益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合理性、普遍性三个要件。合法性是指信息公开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不可自定规则,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决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披露的范围和事项。合理性是指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披露必须有助于增加社会的透明度,有助于获得更大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披露必须是双向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商业机构在获得公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同时,必须向公民提供相对应有价值的信息。普遍性是指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披露,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群体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也不得滥用公民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譬如不得任意将公民犯罪、违法情况公之于众,从而使公民接受不应有的额外惩罚。

  当然,任何制度都有例外。第三方同意原则在通常情况下是强制性原则,但是对特殊主体,比如政府官员或者其他社会公众人物,新闻媒体或者社会组织有权申请公布他们的个人信息,包括财产收入状况和财产来源渠道。但总体而言,只要坚持上述三个原则,就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