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会计受贿索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9:59 新安晚报

  本报讯 7月12日,由涡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涡阳县管理部原主任李准等两人受贿案,在涡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称,1997年至2000年间,李准伙同本单位会计丁伟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涡阳县信用联社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8万余元、索贿3万元,事后两人均分了21万余元。1996年至2006年间,李准还单独收受多个单位和个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面对大量强有力的指控证据,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仅就个别枝节问题进行了辩护。(吴贻伙 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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