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消费”现象不容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14:10 红网

  时下,群众把与“官”有联系的“商”称为“官商”,其主要有四种类型:一种是机构改革时部分领导干部按有关政策“离岗带薪下海”经商的;一种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为解决就业问题而从商的;一种领导干部的亲朋好友经商的;一种是在职的领导干部自己出资参与商业行为作幕后老板的。

  在职的领导干部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显然有悖于有关政策,领导干部“离岗带薪下海”经商的、配偶子女经商的、亲朋好友经商的,只要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也无可厚非,但有些“官商”却把领导干部的岗位资源、权力资源参杂在其商业经营中,形成了一种“官商消费”,令群众十分反感,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一是滋长了公款消费之风。在“请多多关照”之下,昔日的老领导、老同事碍于“情面”有时也不得不借“公务”之名光顾光顾。而“官商”之间更是借“公务”之名“相互关照”了,“来而不往非礼也”,今天我单位到你那儿“搓一顿”,明天你单位来我这儿“潇洒”,今天想办法送点特产,明天想办法发点纪念品,逢年过节更不用说了。单位的干部职工得了福利,自己得了实惠,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二是扭曲了部门与部门、上级与下级、同事与同事之间的关系。如果某个部门有“官商”,那么去这些部门办事时,平时对“官商”生意的照顾程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办事的顺利与否了;有的下属即使领导不指示,也会心领导神会甚至投其所好,使一些正常的公务活动也沾上了“猫腻”。

   三是为贪污腐败提供了通道和遮掩。“官商”的店子为行贿送礼者提供了一条可以“随时光临”又不惹人注意的好途径,而对“生意”的照顾又为变相的行贿开辟了一条好途径。违法所得标上“做生意”的标签后成了“合法所得”,灰色收入成了阳光收入。

  四、造成了国家税费的流失。由于这些“商”都与“官”有联系,缴费纳税中存在“人情费”、“人情税”也就难以避免了。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官商”都能形成“官商消费”,“官商消费”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个干部身居比较重要的领导岗位或重要的职能部门,这种“官商”虽然人数不多,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却是不容忽视。

稿源:红网 作者:肖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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