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冀民:“黑砖窑”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6:50 中国网
7月17日下午15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在太原迎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王建武出席会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刘冀民在回答中国网记者的提问时指出,“黑砖窑”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刘冀民说,“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恶的现象,是一个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生就要坚决打击。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四个特征:第一,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稳定性、严明性、人数较多的特点。第二,在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势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又用于从事行为犯罪。第三,在犯罪行为上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第四,要对一定的区域形成垄断。 刘冀民进一步解释说,“黑砖窑”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通俗讲,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一种恶势力。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影响力是开放性、放射性的,而不是封闭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性的,就是在点内,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这样的,是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民群众造成侵害。 第三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波及面大,往往给多数群众造成一种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混乱。“黑砖窑”不具有这样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