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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庭汉拐骗31名民工不能定所谓“拐卖人口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6:50 中国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 7月17日(周二)下午15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砖窑”事件在太原迎泽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王建武出席会议。中国网、黄河新闻网进行联合直播。 有记者问道,临汾中院已经认定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拐骗了民工31名,为什么没有追究“拐卖人口罪”? 刘冀民解释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没有“拐卖人口罪”,类似的准确罪名叫做“拐骗妇女儿童罪”。网上不少消息和跟贴都说“拐卖人口”,这个提法不准确。按照法律规定,拐骗妇女儿童罪严重侵害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把人当成了商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刑法》专门规定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在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一个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第四条的解释,这个犯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而衡庭汉拐骗来的这些民工都是成年男性,既没有女性,也没有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给衡庭汉定“拐骗妇女儿童罪”,从我们专业术语上讲,这叫做“对象不能犯”,就是说他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只有拐骗了不满14周岁的儿童才构成犯罪,那么衡庭汉拐骗行为的对象都是成年男性,当然也就不能给他定这个罪。 刘冀民还注意到网上还有一些说法,有人问是不是属于“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罪”?他说,根据刚才解释的同样的理由,“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的儿童也是指不满14周岁的。而衡庭汉黑砖窑里从事生产的没有不满14周岁的儿童,所以“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罪”也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