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事故最高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2:35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7日公布。

  根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如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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