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出台规定细化事故处罚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17日讯 记者蔡岩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对外公布了该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标准,使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暂行规定对事故处罚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进行了界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等,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对事故单位,暂行规定也分别给予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对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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