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不诉”应缓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02:50 北京晨报

  周推生

  郑州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在受到当事人推崇的同时,也受到了质疑。(《法制日报》)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是指轻微犯罪嫌疑人于犯罪后,如果能够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将得到不逮捕不起诉的宽大处理。

  上述举措有利之处一是节约了执法成本,二是给予了一些嫌疑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此既有人性化考虑又节约成本的举措应该是好事,不过立刻推行恐怕还为时过早。

  此一做法前提是检察机关的秉公而断。这就引出两个问题:一是民众能否认同这种“秉公而断”,二是检察机关在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情况以决定是否实施“不捕不诉”办法时,进行评估以及调查是不是同样要付出不小的成本?更为关键的是,在当前治安状况不容乐观的形势下,出台这一政策也许会使得轻微犯罪出现反弹,部分犯罪者会产生侥幸心理,这些都是检察机关不得不考虑周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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