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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归生育 教育归教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02:50 北京晨报
别用剥夺教育权利来制止超生 肖秀林 郑州市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今年起,郑州市将对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并提供八项免费服务。流动人口子女在郑州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计划生育证明,学校可以拒绝接收。(7月18日《河南商报》 ) 对于郑州市的这种做法,笔者以为是欠妥当的,把计划生育和受教育的权利生硬地扯在一起,不但极不人性化,同时也是对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个剥夺,受教育权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应该混淆在一起,应该教育的归教育,生育的归生育。 这几年,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很多农村育龄夫妇自觉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但是,也有一些农村育龄夫妇,不顾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实行超生,尤其一些在外地打工的流动人口,私自超生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但影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同时也造成了沉重的家庭负担。 然而,计划生育和受教育是两码事。在我国,有些私生子大量存在,这些私生子,他们的父母根本没有履行法律结婚仪式,多数属于非法同居,他们根本没有所谓的计划证明,但是,即便是私生子也应该给予落户,这是基本的人权。私生子落户,他们也就有受教育的权利。即便如此,那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而生育的孩子也应该有这种受教育的权利。 不错,为了有效地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但是这种处罚措施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内,比如实行罚款、剥夺超生夫妇的社会荣誉等,但却不能将这种惩罚应用在他们的孩子身上。育龄夫妇超生,错在大人,他们的孩子是无辜的,私生子也好,超生子也好,他们只是违反计划生育或者法律规定的牺牲品,当孕育这个生命的时候,这些孩子是无法作出自己的选择的。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即便是他们的家长也没有这种权利。
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可谓不遗余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