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成“负翁”会用公正抵债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0:31 新晚报

  徐光木

  据报载,2003年9月,建筑面积6000余平方米的四川珙县法院新审判大楼竣工投入使用。然而,几乎所有和大楼工程有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单位、施工单位都成为法院的债主。总造价1200万元的审判大楼完工后,该院共欠各方1100余万元债务。由于欠下巨额债务,该院日子过得异常艰难:除面对不断上门催债的债主,有时甚至“连办公用的电费都开不起”。

  一个西部地区的县级法院,用得着花费1000多万元建造一座审判大楼吗?当然没有必要。而他们为什么宁可透支也要盖大楼呢?与其说法院的决策者们是在盖审判大楼,还不如说是在讲排场、比阔气。站在这一角度来分析,珙县法院成“负翁”实际上是自食其果。

  但我们也有这样的担心,沦为“负翁”之后,在办案经费都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之下,经济上的拮据会不会影响到公正审判呢?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珙县法院会不会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在获得某单位或某个人经济“支援”的情况下枉法裁判,作出有悖于法律的判决;二是在“连办公用的电费都开不起”的情形之下,珙县法院在调查取证以及执行判决等法院执法能力上,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法院负债不仅是经济问题,更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司法机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的干扰独立审判;而且要求司法机关做到经济上的独立,这不仅包括建立独立于政府财政序列的司法财政体系,还包括司法机关不能与其他个人和组织产生经济上的瓜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经济上的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做到了经济上的中立,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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