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幼弱,不在崇高名义面前退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1:10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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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明

  8岁女孩张慧敏按照她父亲的计划,于7月4日从三亚出发,将在8月28日跑到北京。这个活动被冠以的名称是:“东方小神鹿万里长跑迎奥运”。

  女孩的父亲张健民坚拒劝阻意见,在媒体关注和诸多争议声中,“小神鹿”在酷暑中一路咳嗽着跑过广州,继续朝着北京跑。

  堂皇的计划是监护人和商家这些成人制定的,超常的体能和巨大的代价却由8岁的女孩来付出。那些称颂这种活动的喝彩者,应该正视我指出的这个事实:只有穷人家的孩子才这样跑,只有穷人家的家长不明智才让孩子这样跑;其他的孩子不这样跑,是因为家长知道这样跑对孩子有害——并不需要向专家请教,一般的家长都具备分辨此举利害的常识。

  专家的意见,以学术性语言进一步明确了否定此举的理由。他们批评对孩子的马拉松训练和这次长跑活动,说它“方法不可取,违反科学,后果不堪设想”;具体危害有“肌肉坏死、骨骼变形”,“给骨骼、心脏、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带来严重的损害”。

  可见,根据医学、运动科学以及生活常识,做出“这个活动对孩子有害”的判断,客观而理智,应该得到尊重和认可。这里,只有可以确认的“医学道理”和“生理理由”就够了,而进行政治估量、效益评价、意义阐述等等都是多余的,完全没有必要。任何理由,即便是爱国和奥运的理由,在孩子的生理理由面前都不成理由,或者说,都是违法和非人道的理由。

  需要孩子超负荷“奉献”的运动会和任何社会活动,是可耻的;明知危害孩子身体健康而鼓励孩子继续的人群,是可耻的;罔顾孩子健康而将脱贫希望寄托在孩子的“奋力拼搏”,这样的家长也是可耻和愚昧的。

  赞助商的表现,比张慧敏的家长更不像话。他们希望孩子多跑路、多参加商业活动。随着赞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张家父女必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中止长跑的意向更难提出。这样,孩子的处境将更加危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我们这位8岁的孩子,并非在享受教育和娱乐,她正在从事的“作业”,其中承担的至少有一项叫“商业广告作业”。

  当监护人的表现明显不合理,当监护人正在做一件对被监护人有害的事情,应由社会力量出面干预。我们的社会组织和公众,明知监护人做了不利于孩子的事却只是议论、劝阻,这里有个可悲的原因,即在下意识中将孩子视为家长的“私产”,将非暴力损害被监护人的事情看作他人“家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现在,人们不该作为旁观者在一旁议论了,需要做的是,立即依法制止“8岁童万里长跑迎奥运”活动。长跑活动沿途的各政府机构和社团组织,都可以出面加以制止。这样做,是符合国内法精神和“国际惯例”的。印度警方就曾经封锁道路阻止长跑神童布迪亚·辛格,因为政府指令严禁幼年的辛格参加马拉松活动,理由就是这样侵犯了儿童的权利。

  劝阻和制止,相关公权机构都可以出面。不过,这件事还是由北京奥委会出面制止更好——文明奥运不接受幼弱奉献和非人性的“增光”活动,这是一个表示奥运理念文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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