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2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3:25 大河网-河南商报

  他们均为广东人昨日在郑州“过堂”

  公诉人认为法院可能会在无期和死刑之间量刑

  昨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督办的“雷霆一号”专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名广东籍男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200万元,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商报记者邵振纲

  【案件回放】3名广东男子郑州“倒票”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指出,2003年底,广东汕头籍男子郑裕强、郑扁弟、郑伟凯打算在郑州成立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约定赚钱后平分。

  随后,3人搞到了几张上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冒用这些上海人的身份,在郑州注册成立了郑州新雅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3月26日,该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向郑州市国税局购买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4年4月至5月,郑裕强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金额11130169.63元,税额1892128.84元。郑裕强以每张2500元或者2600元的价位,向对方收取手续费,共获利16万余元。

  与此同时,郑扁弟和郑伟凯借用上海人的身份证,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怀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597025.26元,税额101494.07元。

  郑裕强、郑扁弟、郑伟凯3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被郑州市税务机关发现。2006年7月至11月,3人相继落网。案发后,税务机关共追缴税款70多万元,但仍有73万余元税款无法追回。

  【庭审现场】被告否认曾约定平分利润

  昨日,3案犯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庭审过程中,3名被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均矢口否认曾约定平分利润,并认为相互间的一些经济往来,属于正常的货款交易。

  郑裕强的辩护律师认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超过100万元,才算特大案件。而目前,税务机关未追回的税款不足100万元,本案不应按特大案件处理。

  公诉人魏友东认为,本案牵涉到20多个省份,案情较重大,估计法庭会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量刑。昨日,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相关链接】

  什么是增值税?

  打一个比方: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增值税率一般为17%)=11700元。这多出的1700元是公司的“进项税”。

  你公司把这100件货物加工后,卖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这多出来的2550元是你公司的“销项税”。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那么你公司交给国家的就是2550-1700=850元。

  如果你公司没有进行实物交易,就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就等于手中多了一大块“进项税”,就能逃避一大块税款。

  (感谢冯海明、庞景波、常玉峰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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