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道停车场丢车 责任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5:2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 陈敏渝 记者 晨迪)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时被盗,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昨日,成都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舒某要求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赔偿丢车损失4万余元的请求。

  2006年2月26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舒某驾驶长安奥拓微型轿车到市中心办事时,将车停在了一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支付了3元停车费。13∶30左右,一男子用钥匙将该车开走。14∶30左右,舒某取车时发现车被盗,随即向派出所报案,之后,舒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市交管局赔偿丢车损失47939元。

  在终审中,庭审查实,2005年12月23日,市交管局审批准许市道路交通协管队一中队在此从事

机动车停车业务。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3元钱的停车费性质究竟是保管费还是场地使用费。临时占道停车场是依据有关

交通法规的授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缓解辖区内商业性院内露天或室内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矛盾,而采取的权宜性措施,这与其他类型的停车场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不同。因此,舒某支付的3元钱停车费是因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而支付的场地使用费,舒某与市交管局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该案中,停车场值守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代为收取车辆占道场地使用费、指挥车辆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摆放,舒某的车辆是由他人用钥匙将车开走的,在通常情况下,值守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持有钥匙的开车人就是该车的权利人,而且舒某也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值守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链接·说法

  法官:临时停车场是公益停车场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杜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目前我国的停车场地可分为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地)和消费停车场(地)。

  专业停车场:是一种专门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停车场,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公安部门审批许可,以停车服务为主业,并有专门的内部从业人员及专门设备和场地。

  公益停车场(地):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城市规划的要求修建的,在马路边、闹市区等空地划出停车线的停车场(地),一般没有专人管理,供人们免费停放车辆,但也有一部分属专人负责收费管理的。该案中的路边临时停车场,其性质应属于公益性质的停车场。

  杜法官称,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的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对外从事收费停车业务的临时占道停车场,车主与停车场没有建立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场地使用关系。而明确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应以“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是否履行了交押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是否发放停车证或其他凭证手续”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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