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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望获准制止家庭暴力 new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6:25 长江商报
九部委即将出台的“意见”对警方处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有投诉而不作为将受处 据新华社电 昨日,正在沈阳召开的反对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透露,全国妇联正在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去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政策依据。 ·现状· 家庭暴力投诉 每年增长70% 中国目前拥有3.2亿个家庭。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加之传统大男子主义的观念仍然存在,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说,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万件,年均增速为70%。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此外,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比较严重;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更加突出;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女性“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处于弱势的女性们被施暴后,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求助妇联组织以劝解的方式介入。 ·难题· 妇联无力救助 警察缺乏授权 然而,仅靠妇联组织并不能有效保护妇女。福建省厦门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苏少兰举例说,如果没有警方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难以从司法鉴定中心获取验伤报告,也就无法向法庭提供关键证据,而警方的介入无疑会给反家庭暴力工作以强力支持。 中国目前已有的涉及反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而且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深圳市公安局专项治理办公室警官廖赛芳坦承:“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授权,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缺乏准则依据。”因此,一些执法人员常常因工作棘手而极力推托,认为“家务事”不宜插手。 ·授权· 警方介入有据 可震慑施暴者 据介绍,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公安部治安局局长黄江平在研讨会上说,这部文件的颁布将使警方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过程更加规范。“对家庭暴力投诉反应迟缓或不作为的警察将会受到处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说,对家庭暴力的外部干预必须强而有力,而“警察的介入会给施暴者传递明确的信号——施暴者必受惩罚”。 ■声音 家庭需要和谐与平等 湖北省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克举认为,作为社会管理层面,将要出台这样的文件,对于社会管理有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保护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针对单个家庭来说,还是要以和谐思想来构建家庭环境。 武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介绍,有时接到的报警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夫妻双方一时在气头上,事情过去后就没事了,这种时候警察往往处于尴尬的境地,对于双方只能好言相劝。如果接到报警,不出警,万一事态比较严重,这个责任是巨大的,所以对于家庭暴力的介入,以前都是有些困难的。 家住武昌钱家咀的张女士认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家庭暴力的制止在根本上还是要在家庭中树立平等思想。 本报记者 季冬 ■建议 家庭暴力需要公权力介入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依赖包括警察、司法、医疗、福利、教育及与非正式社会系统同时介入。从9个方面探索处置方法: 1. 开展反家庭暴力的专业辅导与培训。 2. 探索拟定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操作流程。 3. 设立24 小时电话专线,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援。 4. 采取适当强制措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暴力,有必要视情形而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5. 警方出庭作证。 6. 结合社区力量积极防处家庭暴力事件。 7. 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和训练,加强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 8.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与暴力事件的数据库。 9. 推广各种宣传教育以增进百姓对家庭暴力的认知。 摘自《论警察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 作者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 ■他山之石 ·北京· 打老婆 警方100%出警 再打老婆,小心警察找上门!北京市丰台区妇联调研维权部部长景素菊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将与丰台区公安分局建立公安机关反家暴干预机制,110接到报警电话会100%出警。 丰台区公安机关将加强110干警对家暴案件的干预力度,110接到报警电话会100%出警,对情节轻微的家暴事件进行调解,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则用法律手段处理。 据华夏时报报道 ·海口· 遇家庭暴力可拨打110 反家庭暴力,妇联不再独自作战。海南启动首个“家庭暴力预警系统”,龙华公安司法妇联共筑反家暴防线,联合在龙华辖区内的14个派出所设置“反家暴投诉站”,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必须对此类案件做到100%处理。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 ·美国· 1980 年起,美国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响应基本上改变了以往“法不入家门”的放任策略,形成了以逮捕施暴者为主要响应策略的严厉作风。在许多场合,警察被要求,如果有明显证据足以相信身体暴力已经发生时,警察必须逮捕施暴者。 ·加拿大· 本世纪初,加拿大许多省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态下保护令》,妇女受到暴力威胁时,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即使未获得当事人允许,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带走施暴者,限定施暴者一段时间内不得回家,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暴力行为严重的,将被提起刑事控诉;审判过程中,受害人仅作为证人参加审判,无提供证据义务。如果罪名成立,施暴者会被判进监狱服刑。 ·英国· 1996 年,英国通过《家庭法》,其中第四章“家庭住所和家庭暴力”于1997 年10月1日起生效。英国警察局成立了家庭暴力专职工作部门,专门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