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债务催收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6:34 长江商报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包括欠债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欠贷金额本息总计3715万余元。这些拖欠贷款的学生,大部分来自贫困的西部和内陆地区。(见本报今日报道)

  [争鸣]

  拖欠贷款是拖欠法律义务

  不管是什么原因,助学贷款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必须要履行。在这方面,什么样的借口都是苍白无力的。俗话说,借钱要忍,还钱要狠。作为成人,就是再怎么勒紧裤腰带,也得要先还上助学贷款。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还怎么在社会上立足?

  长期以来,在这些方面,社会舆论“呵护”过多过滥。拿此次公告事件来说,很多人都在为这些拖欠者找理由。但这样的“呵护”,在他们走上社会之后,就不应该享受。因为,这些欠款人已经是负有独立民事责任,且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民事责任人,我们不能再因“呵护”而无限制地降低要求标准。否则,就是“溺爱”。于大学毕业生而言,其实是对他们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纵容。

  邓学志(安徽

巢湖 编辑)

  擅自公布涉嫌“滥用私刑”

  有关银行的这种做法,有一个重要的“尚方宝剑”——为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教育部决定对违反国家

助学贷款协议的学生实行新闻媒体公示制度。“严重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等信息,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然而,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不可以公告呢?完全可以,但必须满足两个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一是进入法律程序,如公安开始侦查通缉、法院进行受理审判;二是由已经授权的部门实施,如公安部门发布通缉令、法院发布公告送达。除此之外,未经相对人的同意,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公告或发布相关信息。

  在没有进入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银行即自行对欠款学生展开大规模的“网上追逃”,其“公告送达”的内容甚至比正规法院公告送达涉及的个人隐私还多,这就涉嫌“私设公堂”和“滥用私刑”。

  樊艳兵(湖北黄冈 银行职员)

  [第三只眼]

  银行何不曝光高校违约欠贷

  大学生欠钱不如期归还,作为银行,有苦衷更有无奈,单就诚信而言,银行做法或无可厚非,但结合到银行“待客之道”来看,则未免有失妥当和公平了。一个事实是,漠视和缺乏诚信之人,并不只是欠贷之大学生,还有对大学生负有栽培责任的高校,甚至包括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官员。

  目前,一些高校不仅从财务核算上来看已经破产,从实际运行上看,也已经陷于困境,甚至每年连付银行利息都成问题。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张军勇说,一些高校确实很难按原定还贷计划还款。明知不能如期归还,却还要疯狂贷款盖楼、铺路、扩张,高校这难道不算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一些官员,在政绩、利益等的驱使下,贷款盖豪楼、搞项目,却落得无钱还贷。比如,7月18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的四川珙县法院,其大楼竣工欠下银行、信用社等等共计1100万元债务,现连电费都交不起。明知没有起码还款能力,却打肿脸充胖子,这恐怕也得费费银行们的思量吧?

  在银行的众多客户中,不守诚信的何止区区大学生?如果银行真有一副拯救“诚信”之姿态,那也应该正本清源。一些银行迫不及待地对违约欠贷的大学生进行“隐私性”曝光,难脱欺软怕硬、媚权媚富之嫌。或许,银行对大亨们采取特殊优待服务时,它们会说,这是国际惯例,但它们也忘记了,对那些真正需要社会救助的“落魄者”,国际上许多银行其实是采取“予以宽容”的态度的。

  大丫山(四川成都 编辑)

  凸显隐私权与债权的法理纠葛

  如果我们超越单纯的情感层面,综合法理、制度、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来看待这一事情,就会发现:银行曝光欠贷大学生,看似强势,实则无奈。这种无奈,一方面源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源于隐私权与债权在法理上的纠葛。

  对于前者,无须多加议论。曝光引来了一些争议,焦点在于此举是否侵犯了公民隐私权,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工行未经这些欠贷大学生同意便把他们的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表面看来,是侵犯了公民隐私权。但是,我们需要考虑到的一个语境是:工行和这些欠贷大学生之间并非没有任何联系,两者是一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何况,作为债务方的欠贷大学生已经违约,侵犯债权方债权在先。

  法律要保护的隐私,是不涉及他人权益的私人信息。在债权方和债务方之间,与债权债务相关的信息谈不上是隐私,尤其是在债务方欠债不还的情况下,更谈不上是隐私。在国外,信用“黑名单”是债权方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合法手段,而在中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却还没有成形,这便使得这种形式在中国虽时有运用,但却一直备受争议。

  谢涛(广东广州 研究员)

  [他山之石]

  由欠贷想到格莱珉银行

  大部分欠款者来自贫困的西部和内陆地区,“贫困”二字,不由让人想到格莱珉银行——这家孟加拉国的“穷人银行”,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创造。

  穷人被认为属于“银行业不可接触者”,但是尤努斯却不这么看,他的银行专门向最穷苦的孟加拉人提供小额贷款。它产生的奇迹是:没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比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还要好。贷款的还款率超过了98%。

  这个奇迹是怎么产生的呢?格莱珉的模式中暗藏一个制衡机制:赤贫的贷款者需要组成一个5人小组自己管理,这样就变成了一个小的“熟人社会”而遭受监督——这种监督是互相的,如果一个人不还贷,那么其他人就会帮助他,或者延长还款期限或者让他每天少还一点,但总而言之,他还在熟人社会里,还处于监督之下。因此若他拒绝还贷的话,他在这个熟人社会中的信用就会受损,而很难在“熟人社会”中继续生活下去。这样,熟人社会的相互监督就能极大消除道德风险。

  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中,并不存在这种“熟人社会”的设计,校园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熟人社会”,学生在校期间银行尚有校方可以依赖,一旦学生毕业进入社会,不再有一个可以制衡其道德信用的“熟人社会”存在时,无形压力骤减。与信贷相配套的“熟人社会”不复存在的结果,必然是将还贷排到所有计划的最后,或者根本就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我们设想一下,倘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手中掌握的不仅仅是1200余名拖欠者的个人信息,还包括一个当事人即使销声匿迹也难以逃脱的“熟人社会”,情况就不会像今天这般被动了。

  高点(上海 市民)

  [求解]

  解助学贷款拖欠,政府要担责

  北京工行网上曝光千余拖欠助学贷款大学生,根本原因在于助学贷款的运行中,没有处理好政府的政策性利益和银行的商业性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助学贷款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社会整体信用资源的缺失、学校教育的缺位、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学生还贷能力的缺乏。但在学生拖欠助学贷款的背后,其实隐藏了政府责任的后退。

  助学贷款作为高等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附属产品,政府对助学贷款始终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在助学贷款的风险分担上,理当不让任何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让任何一方搭助学贷款的便车。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在政策制定上完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而且也需要改变思路,正确认识政府在准公共产品提供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助学贷款风险分担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助学贷款的风险分担,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社会公平。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效的担保责任主体是以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为前提的。美国政府还为助学贷款提供再担保:如果经过担保机构努力仍然收不回贷款且拖欠率低于5%,联邦政府将给予全部的补偿。这确保了发生恶意拖欠时,可将还款责任追究到明确的个人或机构;而发生善意拖欠时,贷出机构只需承担5%的拖欠贷款,剩下的由政府来全部承担。

  政府、学校和社会都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应该为其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应看到曝光拖欠助学贷款大学生有遮蔽政府责任的嫌疑。只有构建政府、银行、高校、非盈利机构、学生及其父母共担风险的机制,才能改变银行单方面承担贷款成本、多方面承担贷款风险、单方面追收贷款的缺陷。

  朱四倍(河南信阳 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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