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7:00 信息时报

  “特别费”讲白了就是官员津贴,其金额数量由各地“议会”自行决定。“特别费”一半是用收据报销,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顶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以符合高道德上的期许,跟触法并无关系。

  而为何马英九会被检察官依贪污罪嫌来起诉,最主要是因为检察官认定,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每个月17万不需要单据的“特别费”部分,他是直接汇入薪资账户,而且有部分是没有拿来做公务用途,检察官更在给媒体的新闻资料写上:马英九计“诈领”得“特别费”总计1117万余元(新台币),用上“诈领”两个字,更显示出检察官认定马英九是涉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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