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乱定违约金将遭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7:06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在昨天召开的全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会议上,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读。

  从制定到颁布,《劳动合同法》经历了10多年,而闫宝卿作为起草人之一,参与了整个立法过程。他说,近年来,许多新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为此扩大了适用范围,除了传统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外,首次把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各种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进来,这些单位跟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要遵守这部法律。他还强调,除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与此前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做出了新的规定。取消了原先《劳动法》规定的部分必备条款,包括劳动纪律条款,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对用人单位指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作了规定,不需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再单独约定。同时取消了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终止,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合同。

  闫宝卿说,《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有限的违约金。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其中,如果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要押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单位限期退还给劳动者,并对该单位处以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沈佳音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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