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丢失 法院判后果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7: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昨日,成都市中院对一起因在城内路边临时占道停车而导致车辆丢失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败诉。

  去年2月26日中午12时,舒某驾驶奥拓车到市中心办事时,将车停在了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内,支付了3元停车费。一个小时后,一男子用钥匙将该车开走。后来舒某了解到,市交管局审批准予市道路交通协管队一中队在此从事机动车停车业务。由此,他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支付的3元钱停车费,是因占用

公共交通道路资源而支付的场地使用费,他与市交管局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舒某的车辆是他人用钥匙开走的,值守人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持有钥匙的开车人就是车辆权利人。王鑫陈敏渝 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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