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案又开庭 肇事司机不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7: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撞伤奔驰 判赔近20万贬值费 追踪

  (记者杜雯)价值百万余元的奔驰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李某认为车因此贬值,起诉到法院索要贬值费。高新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华某和肇事车车主黄某赔偿奔驰车贬值损失等共计19.91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本报曾作报道)。一审宣判后,被告司机、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不服判,上诉至成都市中院。昨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华某的代理人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榜国称,在上诉状中,他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车辆贬值损失只是一种待定损失。”上诉状中称,受损的奔驰车并不存在车辆贬损。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后,它的贬值并不是立即就能体现。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受损车辆,只有在它再次交易时,才能体现出车辆贬值。“此车并没有再次发生交易,贬值如何体现?”此外,熊律师称,被撞奔驰车并没有严重毁损,只是右前方受损,
发动机
、大梁以及轿箱都没有损害,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也不影响性能和使用寿命,所以此车并不会发生贬值。

  “即便存在贬值费,保险公司也应赔偿。”熊律师认为,退一步讲,事故发生前,肇事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车辆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都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肇事车辆已转让,保险公司不应担责。”昨日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他们的被保险人是车主黄某,但肇事车辆事发时已发生转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改变,但保险公司对此一无所知。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任何责任。庭中,奔驰车主的代理人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希望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最后,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但两方都拒绝调解,所以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