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违章越轨造成伤亡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8:12 广西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鲍颖)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消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沿用了28年的铁路事故赔偿标准将同时废止。

  该条例把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事件,统称为铁路交通事故。《条例》实施后,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将废止。

  事故赔偿金可自行约定

  《条例》指出,对于铁路事故中,由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都在不承担赔偿范围之列。

  对于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条例》将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由目前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此外,《条例》指出,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10人以上死亡事故报国务院

  《条例》还明确细化了事故处理流程,明确指出,一般较大事故应立即上报铁路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于10人以上死亡、客运列车脱轨2列以上中断繁忙线路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立即报告国务院。一般事故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0日,特大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有关部门应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赔偿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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