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扩大工会主席“公选直管”的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9:00 国际在线

  作者:匡生元

  进入7月以来,在山西省临汾市,占全市经济总量半壁江山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正在进行一场具有“风暴”意味的行动。这项全称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选拔任用改革”的做法可以简单地用4个字概括:“公选直管”———工会主席由企业员工公开选举产生,接受上级总工会直接管理。可以想象,“风暴”所至,企业与工会、老板与工会主席的地位和关系将发生微妙的变化。(《工人日报》7月18日)

  临汾市“公选直管”的尝试,最宝贵的是它改变了几十年来形成的我国工会主席产生和管理的模式,使工会更体现了群众性,更能独立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更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现实意义无疑是明显的。

  现在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进行了“公选直管”的尝试,那么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呢?

  笔者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工会履职难、工会主席角色错位等困扰工会工作的现象在公有制企业里同样存在。实事求是地讲,现在工会主席不敢理直气壮地替工人说话,工会不能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现象,都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于公有制企业里。因为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不是真正地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而且现在不少企业里的工会主席是直接由企业行政副职或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工会主席成了企业的管理者一员。工会主席在劳动人事关系上由企业管着,其工资待遇、职称等都由企业给予。端人家的碗,怎能不服人家的管,怎敢和人家唱“对台戏”,去为职工说话呢?对此,我们不应该回避,而是应该承认和直面。

  现在,既然临汾市在非公企业里对工会主席的产生做出了“公选直管”的尝试,那么为什么不能再大胆地向前走一步,在公有制企业里也进行同样的尝试呢?

  无论非公企业,还是公企,其工会都是群众性组织,工会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不能因企业性质不同而有不同。并且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有制企业里的员工与企业也是“劳资”关系,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等经济利益上同样会产生矛盾。我们不能因为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在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上一致而不承认或忽视这种矛盾的存在。因此,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工会去维护。而现实的情况是公企工会主席由于产生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以致工会主席角色错位,不敢或不能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将“公选直管”的探索范围由非公企业扩展到公企。

  笔者认为,在公有制企业里实行工会主席“公选直管”的探索将更有意义。当下,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会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它影响和制约着工会作用的发挥,工会应有的职能日渐萎缩。并且工会在工人中的影响力、凝聚力呈下降趋势。因此,公有制企业工会在管理体制上亟须突破,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管理体制。而“公选直管”正是这样一种有益探索,可以进而推动工会在管理体制上的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使我国工会成为既坚持党的领导又依法保持独立性的群众组织。而且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在公有制企业,公有制企业在我国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工会状况决定和影响着全国工会。没有公有制企业工会在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仅有非公企业在管理体制上的探索,那么我国工会成为富有朝气和先进性的群众组织是不可能的。

  当然,在“公选直管”的探索中肯定会碰到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党的领导,相信群众,稳妥地、有序地探索,那么各种困难是可以克服的。何况我们已经在其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和教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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