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按三大原则修订公屋法例 申请者须居澳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09:0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0日电 澳门房屋局由昨日起向公众征集对修订公屋法例意见,刚推出的咨询文本建议将经、社屋申请条件由现时居澳满五年改为至少七年,社屋申请者须为澳门永久性居民。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房屋局昨日推出“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咨询文本”,由即日起至九月一日止,向各界及公众收集意见,公众可透过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向局方反映意见和建议。

  房屋局强调,修订公屋相关法例主要依循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优先照顾弱势社群及维护优良传统伦理观念等三大原则。

  延转售期或缴付差额

  上述咨询文本主要对经屋及社屋的申请条件、评分原则、轮候排序、经屋转售条件及社屋租赁制度等提出修订建议。经、社屋竞投期方面,文本均建议每日接受居民申请,轮候者每三年必须更新资料,否则被除名;申请条件方面,亦建议社、经屋申请者资格须由现行居澳满五年改为至少七年,且社屋申请者必须为澳门永久性居民。

  经屋方面,文本建议设立收入限制、最高资产额总値及须申报资产类别等,两个转售方案均建议将现时可转售年期延长,出售经屋后须向政府缴付差额(差额建议根据出售时的税务评定

房价,减去该经屋原售价乘以若干比例计算),其中方案一建议六年禁售期满后,可将经屋转售予合资格的经屋轮候者;方案二则建议将禁售期延长至十年。

  空屋四十五天解租约

  社屋方面,除建议设立资产申报类别及收入上限外,亦建议以收入减去维生指数后的若干百分比作租金,但需依收入设不同的比率,即收入越高需支付的租金越多。商铺租金则建议以所在区域市値设定,若单方解除租约,则按现行租务法规定处理。连续四十五天空置房屋,可单方解除租约。

  对于现时社、经屋轮候者的排序问题,文本提出两建议方案,方案一是在新法例公布后,原有确定名单即失效,轮候者须重新递表申请,但可获评分优惠;方案二是维持现有轮候者的排序,于新法例公布日起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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