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台或以批准国际公约手段挑战联合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11:43 中国台湾网

  《新华澳报》7月19日发表评论说,台湾当局再次“炒”热“潘基文退约”话题。该话题说的是,台湾当局为了“拓展国际空间”、“向国际社会发声”,在今年初陈水扁向国际卫生组织秘书长陈冯富珍亲笔致函,要求将台湾纳为国际卫生组织的正式会员,但遭陈冯富珍拒收并将之退回的同时,“行政院”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送交“立法院”履行“批准”手续。“立法院”“立委”无异议通过“批准”后,再由陈水扁签署,由台湾“外交部”联合国工作小组委托瑙鲁驻联合国代表团,代为转交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要求将该“批准书”存放在联合国秘书处。

  文章说,但在三月下旬,潘基文将该“批准书”退件给瑙鲁,理由是按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不具有联合国会员身份,因而不能接受该“批准书”。此事经吕秀莲“发现”后,向陈水扁作了报告,并去函美国,要求对方与潘基文交涉,着其澄清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决议的内容。吕秀莲在出访前夕还声称在过境美国时,将向美国交涉此事,并准备要“打国际官司”,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本月五日,本报曾以《台当局要打国际官司不具诉讼当事方资格》为题,驳吕秀莲的谬论。

  吕秀莲在外访过境美国过程中,并未见到要见的美国官员,使她的“交涉”计划落空。为此,她在返回台湾后,以接受《中国时报》专访的名义,再次大“炒”此话题,一来是表达对潘基文的不满情绪,二来也是要再次强调她在扁当局中的“联合国及国际组织事务”的主导地位。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吕秀莲就每年都到联合国大会闹场,表达“台湾重返联合国 ”的主张。为此,她曾向媒体炫耀说,后来国民党执政的台湾当局正式进行推动“重返联合国”活动,还是她施加压力下促成的。陈水扁上台后,鉴于吕秀莲并不满足于位高无权的“备位元首”,自怨自艾地自称为“深宫怨妇”,为了能让她有一点儿“事”做,就顺水推舟地让她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国际组织事务。陈水扁的用意是很明显的,一方面,明知台湾要推动加入联合国和国际组织,比登天还难,因而让吕秀莲主持该项事务,就可让她将过剩的精力耗费在这里;另一方面,倘若在吕秀莲发挥唐吉诃德式的傻劲之下,工作有所进取,也有益无害。

  吕秀莲接此“重任”后,结合自己另外也被陈水扁委任为“总统府人权小组”的召集人,也曾真的有模有模有样地推动起履行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手续的工作来了,计划在“立法院”通过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书后,将之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存档。这样做,一方面将会极大地满足吕秀莲多年来所热衷的对联合国及国际组织事务以及人权工作的兴趣,另一方面也可冲撞联合国的大门,配合民进党当局的“外交”政策。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是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九日在纽约开放签字的。当时,台湾当局仍然是联合国的成员,故其驻联合国“大使”也在这两个国际公约上签署,并送回台北,建议由“立法院”批准后,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存放。但由于当时蒋介石实行威权独裁统治,甚至是大搞白色恐怖,其所作所为并不符合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在“全民普选”、“选择制度权”、“言论自由”等方面,因而就此拖了下来。几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尽管后来台湾地区的人权状况已趋近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但却因为已不具联合国的会员身份,而丧失了成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方的机会。

  评论指出,在今年初发生了联合国秘书处“退件”事件之后,据说台湾当局的“国安”、“外交”等部门曾对此进行检讨,发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在台湾当局被驱逐出联合国之后的一九八零年三月十日开放签字的,台湾当局以此来作为挑战联合国的“武器”,确实是“理不直气不壮”。而回想到吕秀莲曾主持过的推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完成批准程序的工作的往事,使他们感觉到,今后在继续进行以“批准”国际公约来作“敲门砖”,敲打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大门”的工作时,还是应以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湾当局被驱逐出联合国之前,台湾当局曾经签署的国际公约为主。按照台湾当局的逻辑,既然当时代表中国在这些国际公约上签署的,是“中华民国”的代表。现在,“中华民国国会”就仍享有批准这些国际公约的“正当性”。

  比如,当时代表中国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的,都是“中华民国”的代表。尽管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也都签署了这两个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已批准了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将“批准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保存,但至今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样,台湾当局就大有“文章”可做,可以台湾地区已实现这后一个国际公约所主张的多项政治权利,如组党结社自由,公共事务参与权等,可抢在北京之前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并要求秘书处存档。当然,一些“中华民国”代表曾经签署的国际公约,即使后来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履行了批准程序,台北仍可以“中华民国”曾签署了这些国际公约为由,照样向联合国递交“国会批准书”,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在内。

  据说,台湾当局曾经签署但尚未履行“国会批准”手续的主要国际公约,除上述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外,还有《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估计,在明年初“总统”大选前,台湾当局将会密集地上演此种“大戏”。当然,如果蓝军“立委”不予配合,也就只能是徒呼口号。

  编辑:子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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