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限制赔偿额,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16:01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薛慧卿)快递送到家,电脑变石头,快递公司拿出签了字的合同格式条款限定最高赔偿额,消费者仍有权说“不!”昨天,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来专家点评当前快递行业7种“问题条款”,部分“自说自话”的格式条款可视为无效。

  据统计,2005年市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对于非邮政快递的投诉313件,被诉快递企业98家;2006年受理同类投诉605件,同比上升93.3%,被诉企业134家;而今年一季度已受理同类投诉325件。其中,不少投诉涉及快递服务格式条款。

  “问题条款”主要有:

  ■企业名称不全、地址不明、字迹不清如快递详情单上缺少快递企业注册名称、地址,背面的条款字迹浓度与正面相比明显偏淡。

  ■限制赔偿责任如条款规定“未采取保价寄递的货物,如在运输环节中损毁、灭失的,按本次托运货物短缺部分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如条款规定“未及时提货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扩大免责事由如条款规定“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不予赔偿”、“本运单签发起30日内办理查询,逾期视为货物已送达,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扩大解释不可抗力如条款规定“因空难、交通事故、自然灾难等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因素所致的物体毁损、遗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任意改变索赔时效

  ■混淆承递人、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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