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试水立法回避制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05:31 江南时报

  13000多字的草案,6000多字是处罚内容,而对职能部门的约束条款仅54个字。这是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典型表现。业内人士将地方立法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概括为“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

  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注意这个问题。重庆市在全国率先试行立法回避制度,矛头直指部门利益。而实现立法回避的主要方式是委托起草和招标起草。安徽省也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等制度,强调第三方力量在公共立法中的作用。这些探索引起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争论。

  A

  部门利益膨胀六大表现

  “草案洋洋洒洒13000多字,其中6000多字是处罚内容,罚款条款多达120项,而对职能部门的约束条款才1条54个字!”一位曾旁听过某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的人士说,“这说明当前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现象太严重!”

  重庆市政协委员邓明鉴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立法勾兑”。他说:“单纯或主要依靠职能部门起草立法,易造成法规草案带有严重的部门色彩,反映的是部门意愿,代表的是部门利益。”

  观察地方立法中的博弈,来自职能部门的力量无疑是最为强大的。

  “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情况比较了解,数据掌握多,了解问题所在,也更能考虑可操作性,因而立法效率较高。然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弊端也越加凸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

  “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的“五利说”,概括了“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事实上,这种现象早已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有专家将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的表现分成了6类:

  以地方立法形式增设机构。如增设政府部门内的二级处室,增设下属事业单位等。目的主要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外衣增强新设机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方便在今后政府机构精简改革时保留编制、机构和人员”。

  以地方立法向部门所属企业或事业单位授权。一些行政部门,既想多揽权,又不愿履行与这些权力相适应的义务和职责,于是把一些琐碎的、本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行政事务推给下属单位去办理,并以地方立法形式将这种行为合法化。

  以地方立法设立收费。据经济学界统计,我国省及以下四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自定政策收费问题。在地方出台的各种名目的收费中,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收费的占据了相当一部分。

  以地方立法设立不当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爱罚款,而且在罚款起点和幅度上,也倾向于“高举高打”。

  在地方立法中简化行政责任。一些地方立法,给政府部门规定了很大的行政权力,但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规定常常都是一个简化的模式。

  通过立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的垄断。一些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总是尽可能地将自己的管辖权力伸向相邻的部门,以求扩充部门权力。

  有专家认为,部门利益倾向不仅会使法规、规章之间和法规、规章内部相互冲突,还会败坏政风和社会风气,引发寻租,滋生腐败,影响法律秩序的建立。此外,它还会使立法效率低下、行政效率低下,背离便民利民的原则。

  B

  探寻消除利益“割据”之路

  “在立法中如何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立法者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江材讯说。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注意这个问题。

  此次重庆市率先在全国试行立法回避制度,就直接把矛头指向了部门利益。

  安徽省成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从2007年开始,每一部新起草的法规,都要确定两三名专家库成员构建法规框架、参与起草和论证。这种模式,就是为了“避免某个部门单独起草的片面性、随意性和狭隘性”。

  2006年11月,首次进行修订的《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被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这个由来已久的话题,修订草案给出了一系列的办法予以规避: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重大行政处罚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或公开听取社会意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等。

  2006年6月5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与省会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协议,委托这家律师事务所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其提交的代拟稿和政府部门的起草稿被同时提到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并决定取舍。

  C

  民主立法还需

  探索更多途径

  这些探索,几乎无一例外把规避部门利益倾向的弊端作为改革动因之一,同时,强调了第三方力量在公共立法中的作用。

  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进行过广泛讨论和争议。

  立法机关一位人士指出,这些探索存在的一大缺陷是,民间力量对于行业现状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了解不是很多,在动用社会资源方面缺乏号召力。对于受委托方,应谨防在没有立法经验的时候闭门造车,并保证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他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据了解,重庆市最早试行委托立法,但由律师事务所起草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最后被推倒重来,又回到了“部门立法”的老路上。

  事实上,一些律师事务所在立法调研中已遇到一定困难,尤其是在征集民意的渠道上显现出民间力量的弱势。

  郑州大学法学院周威认为,“避免立法中的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以及强势力量的不适当干涉,尚需一定时日。”

  业内人士的一个共识是:要真正防止和避免部门利益,需要立法机关根据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根本,把握好立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不断改进立法技术,完善立法程序。

  丘栋辉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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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立法回避制度

  是如何出台的

  “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自从上周五,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推出这一立法回避的新举措后,社会各界的反应是叫好声一片。

  重庆市的立法回避制度是如何出炉的?带着人们关心的问题,7月17日,记者采访了与这一制度密切相关的部门及人士。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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