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保证书当借条用重复讨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01:1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王新华)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的王某终于松了一口气:因为一张保证书引发的借款官司有了结果,她再也不用为3万余元“欠款”发愁了。

  2004年4月,王某向刘某借款4万元并立下借条一张。同年9月16日,王某又写了一份保证书给刘某,保证自己在2005年4月19日前还清借款。2006年2月,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欠款3.144万元。刘某称王某仅于2005年4月还款1.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因为借条被王某借故拿走并予以撕毁,所以只能提供保证书为证。王某则辩称其已于2005年5月将本息4.5万元全部还给刘某,但她只要回了借条并予以撕毁。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一审判令王某偿还借款3.144万元。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后,经宿迁市检察院抗诉,宿迁市中级法院裁定宿城区法院再审此案。最终,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仅是就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所作的补充约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债的关系仍然存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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