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义,不是第二个邱兴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15:32 南方都市报

  “黄文义,不是第二个邱兴华”

  ●经鉴定,其作案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佛山中院一审判死缓

  ●无论黄文义最终命运如何,对其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被称为“特别大的进步”

  彻底报道

  一种时间上的偶然巧合,将一年来最引人关注的两起大案鬼使神差地衔接起来。

  2006年12月28日,陕西一声沉闷的枪响,背负11条人命、被称作“杀人狂魔”的邱兴华在安康伏法,围绕是否该为之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一场激辩也应声而止。就在同一天,广东佛山生意人黄文义在自己的家中,用两把铁锤将包括自己多位亲人在内的6人残忍杀害,成为继邱兴华之后另一个“灭亲屠夫”。

  7月19日,在外界看来死有余辜的黄文义,等来的却是一纸出乎许多人意料的一审判决:法院采信其“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质疑声有之,然而多位律师和法学界人士表示“此结果在意料和情理之中”。曾极力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士之一、我国第一位司法精神病学硕士陈志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付出代价后,社会前行了”。

  公安主动启动鉴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全面地收集证据,不仅收集有罪的证据,也会收集无罪的证据。”

  法院并没有将黄文义案与邱兴华案关联起来。7月23日,面对记者的采访,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人士表示:“在黄文义案一审审理和判决过程中,没有受到外界的任何影响,更没有刻意地想要显示出比别的法院、法官高明,或者为了制造所谓的轰动效应,而是完全独立、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并依法进行判决。”

  该院人士表示,对黄文义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是公安机关,而非法院。法院最终采信其鉴定结论,也完全是基于有关法律规定,严密考察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后做出的选择。

  据了解,在黄文义被抓后第24天,佛山市公安局对其启动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并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专家为其鉴定。之所以启动该程序,据佛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在于其亲属的供述,另外在对黄文义进行讯问时,发现其精神状态很不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全面地收集证据,不仅收集有罪的证据,也会收集无罪的证据。”据专案组介绍,黄文义归案后曾对其进行多次审讯,审讯开始阶段,黄文义只简单地交代了连续杀害6名亲属的犯罪事实,却回避作案动机,作案的经过也没有交代清楚。在交代杀人经过时,黄的思维很清晰,但反应很慢,10分钟可以讲完的话,往往要说上半小时。问一句话很长时间都没有反应,一会儿承认杀了人,一会儿又说不是他杀的,讲话反复无常。在看守所中的黄文义也精神恍惚,有时口里念念有词,不知在说些什么。由此怀疑他真的像亲属所说的那样,精神上有问题。

  据了解,早在黄文义被抓后第三天,其岳父蔡妃有曾口头向负责办案的警方提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面对一向老实敦厚、却一夜间杀死5个亲人的女婿,“除了精神有问题,实在找不出其他解释”。据黄文义的亲友证言,黄文义在案发前就已有精神异常的迹象,整天说有人要害他,要换手机,换住宅,其妻子的叔叔还因此为其做了一场法事。妻子在家里放上刻有岳母、儿子名字的香炉,在黄文义身上点了很多黑点,黄文义因此觉得总有人要杀他。恰好案发前其妻子拿回家三把医用剪刀,黄文义深受刺激。

  “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是不可能做出这种事情的。”黄文义的家属认为,“或许他本身也是个受害者,不想让他成为第二个邱兴华,否则对他不公平。”

  据黄文义辩护律师张弛介绍,虽然家属曾口头上提出要求,但包括辩护律师在内都没有正式提出鉴定申请,他接手案件时侦查已完结,进入审判阶段。主要还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审讯时发现黄文义确实精神异常,因此主动启动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一个体现程序正义的法律问题,也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

  张弛说,黄文义在作案前精神、行为变化有着显见的原因,其大哥2005年去世,其二哥2006年因涉嫌犯罪被捕,连遭两次重大打击,加上在家没有地位受欺负,“这些都加重了他的精神抑郁”。

  张弛说,对怀疑可能患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且在特定情况下,亦是其法定义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于1989年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进行精神病学鉴定。

  据介绍,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解密专家鉴定过程

  专家经调查认为,黄文义作案对象的选择和作案手段的残忍性,让人不太好理解,比较离奇,正常人一般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是此次受委托为黄文义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机构。

  据了解,该鉴定所以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为依托。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是广东省唯一一家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是省政府指定的省级精神病医学鉴定单位,主要负责广东省精神病司法初次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和对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工作。

  早在邱兴华案审理期间,该所所长贾福军就曾向媒体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同意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我们希望能争取到为其鉴定。”但最终未能如愿。

  7月22日,在国外出差的贾福军委托该所鉴定专家郭光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郭光全介绍,该所接到佛山市公安局委托后立即组成鉴定专家组,奔赴佛山开展工作。

  鉴定专家组抵达佛山后,由警方协助复印卷宗材料,两次提审黄文义,并通过知情人员了解黄文义案发当时及其前后的精神状态。

  专家组经调查认为,黄文义作案对象的选择和作案手段的残忍性,让人不太好理解,比较离奇,正常人一般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因此质疑其作案时是否处于精神非正常状态。

  与一般杀人犯明显不同的是,黄文义杀了“与他有仇”的人以后,又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了自己年仅7岁的儿子。而据他的二哥介绍,他平常很爱儿子,还花很多钱给儿子买学习机之类的东西。

  专家组还从案情中发现多处反常之处。例如黄文义在现场遗留的一段文字中说,有人想谋害他并想抢夺他的财产,而最后被证明是子虚乌有。再就是被捕后,黄文义对自己作案过程供认不讳,但对于自己的逃跑路线却避而不谈。让人不解的是,骑着摩托车逃跑的他,选择的去处却是刚刚“禁摩”的广州,一辆有着外地车牌的摩托车,公然出现在广州的街道上,黄文义选择这样一个逃跑去处,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如果他是有预谋的,他完全可把逃跑路线拟定好。”

  经反复鉴定论证,最后对黄文义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如何解释“二次杀人”

  只要鉴定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关资格,并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文书就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等特点,当鉴定意见被司法机关采信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为什么危害行为被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黄文义所杀6人,有5人是在其住所里杀害的,另外一个妻妹是他在杀害5人后跑到外面将之骗出后杀害,其有“二次杀人”行为,如何解释这种连续性、有意识的杀人行为也是受“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影响?

  郭光全解释,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指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表现,因病史不详,或无法直接进行精神状况检查,或其临床表现不符合任何特定的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一组精神障碍。

  由于案发时被鉴定人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案发时存在牵连观念和被害观念,在此基础上出现易激惹、愤怒等情绪,他与妻子发生争执后实施了一系列的危害行为,但被害人如其孩子等人并非都是被鉴定人的被害观念对象,仅与其被害观念有一定的联系,但由于人的精神活动属于一个整体,因此可以认为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尤其是情绪状态,对此次所实施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由于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导致被鉴定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削弱,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至于“二次杀人”的行为,是因为精神病的发作是有一定的持续性,短的甚至也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其实种种迹象表明,在黄文义行凶前,他就已处于病理期了,而在其实施“二次杀人”时,病态的精神状态仍在持续。

  据介绍,黄文义行凶前曾留下一封“神秘信件”,声称是自己的亲二哥把大哥医死的,要回家替大哥报仇。这个消息传到其家人耳朵里时,黄文义的二哥黄文希觉得莫名其妙,“这绝对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兄弟感情一直很好,他一定‘神经’出了问题!”

  对此,黄文希的解释是,其大哥是2005年12月因心肌梗塞死亡的。大哥被送到诊所来时,脸色有些苍白,他判断是因缺氧造成,于是与大嫂和兄弟一起将大哥急送到卫生院抢救,终因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其间,我并没用过任何药,怎么说大哥是我医死的呢?如果不是他‘神经’出了问题,绝对不会这样说。”黄文希说。

  在4月26日案件一审开庭审理时,黄文义否认有精神病,原因是“又没有用仪器测试过”。对此郭光全的解释是,精神病司法鉴定中,为保证鉴定证据的充分性,应尽可能完备有关的心理学测试及其他辅助检查,但这些辅助检查主要是排除器质性障碍。在确定黄文义不存在器质性障碍时,这些仪器设备的检查并非必需的。

  “精神病鉴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司法精神病学硕士陈志华也说,这种鉴定不同于对心脏等器官疾病的诊断,有各种诊断指标可以参照。而精神疾病虽然国内外都制定了诊断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些诊断标准更多要靠鉴定医生的经验。

  “关键是程序和制度要合法。”陈志华说,尽管精神病鉴定具有主观性,但是只要严格遵守了司法鉴定程序,只要鉴定者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格,我们就不应该怀疑其鉴定结果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希望该案是转折点”

  “法律的理性需要在实践的反思中积累、在实践的教训中积累,付出代价并不可怕,关键是付出代价后,社会前行了。”

  “尽管黄文义的命运还要等待法院最终的判决,但不管最后结果如何,司法机关能主动对黄文义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并且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结论,我认为这是一个特别大的进步,在我所经历过的重特大案件中,这还是第一个!”

  7月21日,黄文义的辩护律师张弛接受记者采访时,连续用了几个“特别大的进步”来评价法院的一审判决。

  “按一般人的理解,黄文义肯定是死刑。这反映了佛山司法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张弛说,据他所知,到目前为止黄文义本人没有提出上诉,检方也没有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我也知道这个结果出来后,很多人是会质疑的,但通过我本人与黄文义的接触,我可以负责地讲,对他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可信的。”张弛和另一位辩护律师陈建祥曾3次约见黄文义,据他讲,虽然见过面,但谈得不多,有时甚至难以沟通。据他描述,黄文义有时表达确实还很真实,但有时却难以理解,特别是对一些生死攸关的大问题表现得很漠然,“完全不是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方式”。

  张弛“特别大的进步”的语意背景,显然是在有意无意地将黄文义案与之前的邱兴华案做着对比。曾极力呼吁为邱兴华做鉴定的陈志华则毫不掩饰对二者的比较,“二者具有很强的类比性,比较的意义在于让我们作出思索。”

  陈志华说,两案的相同点是:一、犯罪行为凶残,伤害人数多,社会危害大;二、犯罪嫌疑人都有难以令常人理解的犯罪动机,存在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

  然而二者的区别是,对于邱兴华案,尽管众多精神病学家,甚至社会公众均认为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但仍被当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处以死刑并立即执行。黄文义案则得以改观,侦查机关主动为其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官在判决中采信结论,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当然,设想一下,即便邱兴华做了鉴定被证明没有精神疾病,或者说黄文义在终审中仍难逃一死,但对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本身,已经体现出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体现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如果邱兴华案选择的是另外一种路径,本来是可以在中国司法史上留下一笔的,不知这次黄文义案是否具有标本性的意义?”陈志华说,“希望黄文义案是一个良好的转折点。”

  陈志华说,如今的现实仍是,精神病鉴定并非被告人的法定权利,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否进行鉴定,由司法机关决定。换句话说,精神病鉴定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非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最终能否进行精神病鉴定,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恩准”。

  “精神病鉴定成为司法机关的权力而非被告人的权利,显然不合理。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国家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一场对抗,从程序正义角度上讲,要体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赋予被告人收集一切有利于自身证据的权利,才能实现其真正的对抗。”

  那么,是否每个犯罪行为人都需要对其精神性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呢?“这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当我们按一般人的理解水平不能理解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时,才需要衡量其是否有精神疾病因素的影响。”

  同时陈志华还认为,精神病专家不应只是出个鉴定书就完事,鉴定方应该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询。

  据他介绍,在目前的英美等国家,鉴定人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的专家证人,适用证人出庭、询问等有关规定,而在中国大陆,鉴定人由法院委托,处于一种比较超然的地位。陈志华认为,英美这种分立式的鉴定启动制度,不仅给了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也可以通过庭辩,把司法鉴定的腐败因素降到最低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目前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应该朝着分立式的方向改革。他认为,分立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在诉讼过程中,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改变目前司法鉴定混乱的状态有好处。

  作为从邱兴华案中走过来的专家,陈志华说,很希望看到黄文义最终能有着与邱兴华不一样的命运。“法律的理性需要在实践的反思中积累、在实践的教训中积累,付出代价并不可怕,关键是付出代价后,社会前行了。”

  “为他司法待遇欣慰”

  无论黄文义最终命运如何,对其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本身的意义已经彰显,“黄文义,不是第二个邱兴华”。

  55岁的蔡妃有,在经历长达半年多的心里苦楚之后,渐渐“放弃了仇恨”。

  面对既是“最亲的人”又是“最恨的人”的黄文义,蔡妃有的心仍然处在矛盾的胶着中难以超脱。出事前,女婿在他眼中是个“老实的好男人”,然而正是这位“好女婿”,一夜之间摧垮了他的家庭,夺去了他5位至亲的人。

  7月22日下午,当记者找到早已搬离南海、在佛山石湾从事经营的蔡妃有和他的家人时,蔡家表示不再愿意被外界打扰,“一切由法律判决,顺其自然”,“活着的人好好活着,以后过点平静的生活”。一审判决下来后,蔡家也很平静地接受,从内心来讲黄文义能活命的结果也许更能接受一点。

  记者随后致电远在湛江的黄文义二哥,其一位家属表示“之前做了最坏的打算”,但对这个结果也在意料之中,其实法院怎么判他们并没有刻意要求,现在既然还有可能活命,他们表示以后会经常去监狱探视。

  另一位受害者梁秀花的家属远在海南,7月21日、23日记者分别两次致电代理梁家官司的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乔磊律师,乔磊说因为还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所以对一切不便表态。据他透露,梁秀花家属获得的附带民事赔偿“听说是33万”。

  据黄文义多位亲友讲,黄文义的本性还是不坏的,“是长期的抑郁过重造成了他的精神障碍,从而犯下大罪”。在庭审时,黄文义和蔡妃有有过短暂的碰面,说的几句话也是“对不起”。

  张弛说,并不因为自己是黄文义的辩护律师,所以才特别希望黄文义最终获得轻判。当一审判决下来,有同行和朋友向他“祝贺”的时候,张弛虽也特别高兴,但并不因为自己“赢”了这场官司,而是为黄文义能获得这样的司法待遇而感到欣慰。他坚信黄文义的行为是一种“病态的犯罪”,法院的判决是“中规中矩的正常判决”,“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思想、立法的原义”。

  张弛最后说,无论黄文义最终命运如何,对其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本身的意义已经彰显,“黄文义,不是第二个邱兴华”,这是他最为高兴的。

  采写:本报记者 占才强(除署名外)

  ■ 案件回放

  邱兴华特大杀人案

  2006年7月16日,陕西安康农民邱兴华,在汉阴凤凰山的铁瓦殿持刀斧砍死9男1女,其中殿内住持的眼球、心、肺、脚筋被剜除,心肺被烹炒。7月31日,邱兴华逃至湖北随州万福店农场魏岗村村民魏义凯家,砍伤其一家三口抢得1302元,魏义凯抢救无效死亡。逃亡35天后,邱兴华返回家时被守候的民警擒获。10月1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兴华死刑。之后由北京5名法学专家联名发起,包括邱兴华家属、律师、知名精神病学专家、媒体、民众等诸多人士纷纷呼吁为邱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各界意见,驳回了为邱兴华做鉴定的申请。12月28日,邱兴华被执行枪决。

  黄文义灭门案

  2006年12月28日,佛山南海区居民黄文义在住所与妻子发生争吵后,持羊角铁锤先后把妻子、岳母、儿子、妻妹及另一名住在家中的客人打死。随后,黄文义清理现场并换好衣服,将妻子的妹妹骗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花园用乱锤打死。黄文义归案后,经精神病司法鉴定为“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7月19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图:

  2007年7月19日上午,佛山中院一审宣判。案犯黄文义身形瘦削,与半年前判若两人。通讯员 李永安 摄

  邱兴华被枪毙前,精神病学专家为其奔波,吁请司法鉴定。

  资料图片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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