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一房多卖,却辩称合同不是自己签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00:5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杨正凯 苟清华) 为了逃避罪责,竟在案件重审时当庭拒认自己的签名字迹。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笔迹鉴定锁定犯罪证据,使被告人杨明生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2年至2004年,杨明生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中,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仍与他人订立合同,采取一房多卖的手段,共骗取廖某等10人的人民币48万余元。2006年8月,杨明生被阆中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杨明生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罪名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2006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今年1月20日,阆中市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在庭审中,杨明生说他与被害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条上的“杨明生”签名字迹不是他本人书写。杨明生的这一供述显然使证据效力发生了变化,庭审不得不中断。

  休庭后,公诉部门立即对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阆中市检察院技术部门接到鉴定任务后,组织文检人员认真鉴定,结果表明上述签名字迹均为杨明生本人所写。

  此案重新开庭后,公诉人宣读了鉴定结论,杨明生终于承认了他想通过否认自己签名逃避法律惩处的意图。日前,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杨明生作出上述判决。

杨正凯 苟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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