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基建蛀虫”昨日一审听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07:37 兰州晨报

  兰大二院袁赞弟、马罡、安曙光分别被判无期、11年、10年

  兰州商学院尹国兵领刑10年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7月26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大二院袁赞弟、马罡、安曙光受贿案及兰州商学院基建处原处长尹国兵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袁赞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3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以马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以安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以尹国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受贿事实

  袁赞弟退赃自首从轻发落

  袁赞弟汉族,1952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县,大专文化,捕前系兰大二院基建工程部部长。

  法院查明,袁赞弟在担任兰大二院基建工程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索取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人民币630万元。法院认为,袁赞弟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发包和管理本单位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袁赞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又具有索贿情节,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退缴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马罡受贿百万依法严惩

  马罡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学文化,捕前系兰大二院基建工程部工程管理科副科长。

  法院查明,自2003年11月起,马罡担任兰大二院基建工程部工程管理科副科长职务,并负责兰大二院萃英花园住宅楼及医疗综合大楼的报批、审批及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建筑设计院副院长曹某、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送来的现金共计101.6万元。法院认为,马罡在担任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基建工程部工程管理科副科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罚。

  安曙光 退清赃款悔罪轻判

  安曙光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大学文化,捕前系兰大二院财务中心主任。

  法院查明,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为顺利取得工程进度款,先后给安曙光送去现金32万元。案发后,安曙光退清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安曙光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安曙光受贿数额巨大,鉴于安曙光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和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尹国兵 主动供罪酌情从轻

  尹国兵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大学文化,捕前系兰州商学院基建处处长。

  法院查明,兰州商学院进行基建项目期间,时任该院基建处处长的尹国兵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3月下旬收受某施工单位经理姚某送的20万元存折一张,于2006年5月收受工程承包人沈某送的10万元存折一张,于2005年4月收受设计单位齐某送的8万元存折一张,案发后追缴赃款38万元。法院认为,尹国兵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尹国兵归案后能主动交待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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