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伊斯兰教徒获准纳入人体器官移植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18: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七月二十七日电 新加坡消息:新加坡伊斯兰教理事会裁决委员会修改对伊斯兰教徒捐献器官的裁决,从现在起允许伊斯兰教徒也纳入新加坡人体器官移植法内。这将使伊斯兰教徒和其他新加坡人在捐献器官方面,接受同样的法律约束,也享受同样的权利。

  新加坡《联合早报》二十七日报道,新加坡人体器官移植法于一九八七年颁布,二OO四年作过修订,规定除了伊斯兰教徒外,所有二十一岁至六十岁的新加坡人如果未选择退出,就等同于自愿捐献,让医生有权在他脑死后将其器官取出,为其他病人进行移植。可捐献的器官是肾脏、心脏、肝脏和眼角膜。

  伊斯兰教徒原本不受这项法令约束,主要是因为伊斯兰教社群对法令“选择退出”机制下的“假设同意”概念有所顾虑。不过,他们仍可在医药法“选择加入”的机制下,自愿成为器官捐献者。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法,愿意捐献器官者在自己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时享有获得器官的优先权。而伊斯兰教徒因自愿捐献器官的较少,因此迄今成功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当中,也就仅有百分之二是伊斯兰教徒。

  伊斯兰教副宗教司兼裁决委员会准会员法特里斯二十五日在记者会上说,伊斯兰教法要求所有捐献者在作出捐献前都明确地表示愿意这么做,而在医药法下伊斯兰教徒选择自愿成为器官捐献者的较少,所以我们决定承认“选择退出”也是一种表达意愿的机制。这可避免捐献的伊斯兰教徒人数继续下跌。

  伊斯兰教理事会希望通过这项新的裁决,鼓励更多伊斯兰教徒捐献器官,给需要器官移植者多一线生存希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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