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水电气表 用户不用掏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8日05: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熊德壮 江俊 李豫龙

  水电气表经营者应该自己买;买私家车也是上帝;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消费者有权“反悔”。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简称新《消条》),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昨日下午,本报请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法制委《消条》修订课题组负责人熊珩,《消条》修订稿起草参与人、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助理调研员包晓渝,对新《消条》的亮点、热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解读。

  此次通过的内容细化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增强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同时增加了社会强烈要求以及现实需要保护的商品消费、服务消费。新《消条》在一些热点问题上有重要突破,如明确了“消费者”的概念,规定经营者应当自备计量器具,比如水电气表经营者应当自己买等。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

  核心概念

  消费者 包括购买私家车的个人

  新《消条》第2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熊珩:《消法》未对“消费者”和“生活消费”的概念进行定义,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却有不同的结果。去年成都消费者朱刚将某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但法院审理却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适用《消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消条》明确了“消费者”的定义,将《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需要“作了细化。生活需要本就是一个大概念,包括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买家用车、买房子的个人,都是消费者。

  包晓渝:定义明确了自然人才是消费者,单位不属于消费者,因为条例要保护的弱者,单位不具备这一特征。但“消费者”的定义中明确使用商品的自然人也是消费者,一些团体消费,如集体就餐,最终的“使用者”是个人,同样也可依据《消条》来维权。

   热点解读

  水电气:经营者应自备计量表

  第32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熊珩、包晓渝:去年初,关于超期燃气表更换该谁出钱的问题在成都闹得沸沸扬扬,燃气公司是计量收费,应该自备燃气表,其道理和菜贩卖菜应该自己带秤一样,所以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专门增加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争论的问题,在全国算走在前列。

  教育培训:欺骗学员 学校要赔偿

  第38条: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以下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否则应当在受培训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除双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外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消费者进行教育培训;以虚假的条件诱骗消费者;以虚假的受教育、受培训的消费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教育培训的成效;违背事先的承诺,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违反承诺,降低教学水平,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违背承诺,降低生活设施的档次、水平,减少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或者内容等。

  熊珩:现在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如驾校、一些协会搞的培训班,不保证学时和质量,这一条款对这类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了约束,其调整范围不包括大、中、小学校。

  医疗:医院不得强制患者买药

  第40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或医疗用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发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熊珩、包晓渝:条例将医疗纳入了调整范围,但仅限于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主要为杜绝目前一些医生写“天书”病历、医院强制患者购药的现象。

  特别关注

  消费者不买房 “预收订金”应退

  第34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收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向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熊珩:这一条款是为了进一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一些开发商巧立名目,想方设法收“诚信金”“排号费”这些预收款,如果购房人不买了,有的开发商又不退钱,这实际上是一种“宰客”行为。

  办不到房产证 按现时房价退

  第35条: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3种情况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时,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时,按合同房价计算。

  第36条: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熊珩:“现时房价”就是退房时的房价,如去年买的房屋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今年退房时为4500元/平方米,退房就按4500元/平方米退,因为这时消费者用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已买不到同样的房子。如果遇到房价下降,则按购买价格退款。房屋保修条款则是援引了国家有关规定。

   维权亮点

  检测费用商家先垫 难以鉴定则商家举证

  第61条:消费者与经营者不能就检测、鉴定达成一致的,由所投诉或者申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商品或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经营者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熊珩:消费者是弱者,对于质量难以鉴定的商品,消费者根本没办法维权,所以作出了商家举证倒置的新规定。

  商家提供不完整信息 消费者有“反悔权”

  第10条: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

  熊珩:这一条实际上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现在一些消费者去买房,售楼小姐利用消费者专业知识缺乏这一弱点,有意无意地提供不完整的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信息,致使消费者稀里糊涂交了钱,等消费者弄明白后,开发商又不退钱,以后消费者可利用这一条款维护权利。

  退无法修复商品 不得收折旧费

  第22条:商品超出售出之日15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付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熊珩:对于保修期内无法修复的商品,一些商家还收取折旧费,根据这一条款,商家应一次性全额退款。

  相关链接

  开瓶费 市场说了算

  在新《消条》中,没有对开瓶费这一问题作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熊珩说,餐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是完全市场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规定了经营者的自主权,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应当由市场来决定。他说,禁止收取“开瓶费”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也很大。同时,反对商家借“开瓶费”宰客,商家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收“开瓶费”必须事先告知消费者。

  五年修改 最终通过

  据介绍,《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颁布实施于1988年,在1992年曾进行过修改。而此次修改启动于2002年,在1992年修改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在此之前,省消委就已经前往浙江等地开始了条例修订的前期考察工作。最终,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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