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看病可享受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02:45 北京晨报

  超出医保部分费用由政府补贴8月1日起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3项优待照顾。

  《办法》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内所称的优抚对象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地政府对优抚对象参保应给予缴费补助或帮助。

  《办法》将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能够解决的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优抚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这些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其他优抚对象,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办法。

  就医可享3项优待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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