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擅自干预市场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02:55 北京晨报

  发改委同时要求经营者不得串通定价、联合提价价格涨幅大可补贴低保户

  晨报讯(记者 邢飞)针对当前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国家发改委昨天下发通知,各地要在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出台的同时,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确保低保户生活水平不下降

  通知规定,各地区要在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多时,及时采取调整社会保障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成为发改委目前关注的焦点之一,通知规定,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地方,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对各省(区、市)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切实加强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价格干预须报批省政府

  国家发改委昨天同时划定的还有政府调控价格的政策“边界”。通知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严查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通知规定,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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